12月1日,一大群人闖入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機械廠家屬院“釘子戶”李桂君家,要求李桂君趕緊搬離。在遭到李桂君拒絕後,這群人對她家進行了打砸。這群人不是拆遷人員,也不是黑惡勢力,而是李桂君原來的鄰居們,因為李桂君等“釘子戶”的存在,他們已在外漂泊了5年無法回遷(12月12日《燕趙都市報》)。
在這樣的衝突中,回遷戶們感覺很氣憤,因為多數人都同意了的補償,偏偏只有那麼幾戶人家不同意,正是因為這幾戶人的“貪婪”,導致回遷遲遲難以成行;釘子戶們也感覺很委屈,因為不是自己不想搬,而是相關部門給的補償不合理,所以,這是相關部門的問題,回遷戶們應該去找相關部門;而相關部門一定也感到很委屈,因為他們不是不給補償,也不是補償不合理,因為多數拆遷戶都認可了,這些釘子戶們卻獅子大開口。於是大家都很無奈、大家都很委屈。
表面上看,回遷戶與釘子戶的分歧在於補償數額的多寡,實質上卻是補償標準的合理與否。在他們的心中,有著不同的判斷合理與否的標準,一方認為合理的,另一方認為不合理;一方認為不合理的,另一方認為合理。這種混亂的標準認定反映出來的是拆遷補償的無標準或者即使存在一個所謂的標準,卻無法得到所有人的認同。
一個標準能否得到所有人的認同,其所具備的條件之一即為合理性,但合理性只是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因為在合理性之外,還要有權威性。也就是說,如果在標準的背後,有一個能為各方接受的權威機構或權威法律為其背書,那麼,即使一部分人以自己的標準去衡量而無法接受相應的補償,也會接受這一具有權威性的標準。
必須形成這樣一種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內,拆遷補償的標準是由拆遷戶或由拆遷戶認可的代表與政府相關部門或開發商協商談判的結果,談判的過程應該是公開透明的,不同意見者的意見應得到充分表達,對這一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必須有相應的監督、懲罰機制。只有如此,才能解決好拆遷雙方利益博弈的問題,並從根本上杜絕類似拆遷戶打砸釘子戶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