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廣州洩露‘房叔’房產資訊者被撤離崗位並記過”的新聞見諸微博,轉帖跟帖者如潮。不少網友提出“房叔還沒處理,舉報者已經先被辦了”的聲音。工作人員通過不合法的途徑與手段公佈了資訊,取得“正義”結果,是對是錯(12月23日《南方都市報》)。
一邊是對“房叔”的舉報經過紀委核實屬實,“房叔”被移送司法機關;另一邊則是為“房叔”舉報者提供資訊的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泄密者被撤職並記過。既然被舉報者都被移送司法機關了,“房叔”房產資訊泄密者為何要被處理,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難怪網友要為此熱議了。
然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制度上講,對洩露“房叔”房產資訊者進行處理並沒有違法。因為,根據2006年10月國家建設部頒發的《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但是,只有“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的委託人”、“國家安全機關”等特殊個人或單位才有許可權查詢與該房屋權利有關的原始登記憑證。比如,房產的地址、該個人所有房產的詳細資訊等。普通公民查詢的許可權是:知道房產者名字不能查房產資訊,但如果知道房產詳細地址,可以到政務中心或者交易登記中心查詢房產的所有者、房產是否被抵押等資訊。“房叔”舉報者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泄密者為其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產的資訊,當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要接受處罰,不能因為“房叔”是貪官而豁免。這是“形式正義”的要求,做一件事情無論結果和目的如何正當,過程和程式要合法。
而且,如果因為“房叔”是貪官而洩露他的房產資訊不受處罰的話,那麼,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藉為舉報“貪官”為名,查詢普通公民的房產資訊,如此,公民的隱私將蕩然無存了。形式不正義、程式不正義的結果,完全可能導致實質不正義、結果不正義,儘管有些時候形式不正義帶來了實質的正義。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這次“房叔”事件中,儘管泄密者違背了現行規定,形式不正義最終帶來結果的正當,結果和實質上是正義的,但這裡就存在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衝突。在這種嚴重衝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責網民和處罰泄密者是無濟於事的。因為,一個好的制度,必然會協調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會讓公民有效地通過形式正義來達到實質正義,但在舉報“房叔”事件中,公民無法知曉官員的房產資訊,他們要舉報貪官,就只能通過違反形式正義的方式來達到實質正義,這就是制度供給不足,是制度之痛。
因此,從這一事件中,更值得檢討的是我們的制度供給。一方面,我們要大力推進官員財產資訊公開制度,讓官員必須主動公開財產資訊;另一方面,必須完善房產資訊的查詢,房產資訊不妨區分為官員房產資訊與普通公民房產資訊兩種。對於官員房產資訊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詢,而普通公民房產資訊的查詢必須有所限制。如此既可保證公民個人隱私又強化對官員的監督,也就不會出現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嚴重衝突,公民監督官員也無須通過違法手段甚至賄賂個別工作人員來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