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全部稅收收入中來自流轉稅的收入佔比為70%以上,而來自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佔比不足30%。來自各類企業繳納的稅收收入佔比更是高達92.06%,而來自居民繳納的稅收收入佔比只有7.94%。(《人民日報》2月27日)
由於中國社會對稅收常識缺乏全面了解,筆者先解釋一下間接稅。所謂間接稅,是相對直接稅而言。從稅法上來說,衡量一個稅種是間接稅還是直接稅,最主要的就是衡量這個稅種的稅負是否能夠轉嫁,能夠轉嫁的就是間接稅,否則就是直接稅。比如增值稅,其稅收隱藏在商品價格之中,隨商品價格轉嫁給消費者,雖然稅收由企業繳納,但納稅人和負稅人並不一致,很多人並不知道自己繳了稅。比如一件商品製造成本是50元,商家在定價時就會考慮稅收成本,假如定價60元,那麼,就需要繳納增值稅10.2元。也就是說,繳了增值稅之後,該商品要虧損0.2元。當然,商家不會虧本做生意,他們會選擇更高的價格,比如70元或者以上。增值稅就是這樣隨商品定價規則轉嫁給消費者的。不能轉嫁的直接稅則不同。比如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所得中直接扣繳,稅收的納稅人和負稅人一致,無法實現轉嫁。
中國間接稅比例過重、直接稅比例過低,這造成了諸多問題和矛盾。
首先,間接稅比例過高造成了普通居民稅收負擔過重。儘管有官員認為中國稅負處於世界中等水準,但在基本消費品上,普通人和富人都一樣消費。由於普通居民群體遠遠大於富人群體,所以,普通人負擔了絕大部分稅收。
其次,間接稅推高商品價格,商品價格提高反作用於間接稅的提升,如此迴圈加重了居民實際生活負擔。比如,一件商品假如從100元漲到130元(不含稅價格),這樣增值稅就增加3.4元。如果漲價的這30元是製造成本上漲的話,商家為了維持基本盈利水準,則必須將價格定到133.4元。消費者則承擔了價格上漲和稅負增加兩項負擔。
再次,間接稅比例過高,造成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無法自覺有效地監督政府,客觀上延緩了法治建設進程。
因此,無論是從稅收建設本身規律來說,還是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需要,都應改革現行稅制結構,降低70%的間接稅比例。不過,目前在這一改革上存在一個誤區,就是一提到提高直接稅比例,想到的是增加直接稅稅收,比如開徵房產稅等,而沒有將提高直接稅比例放在降低間接稅收入之上。比如,目前間接稅佔70%,如果將間接稅收入降低到60%,那麼,直接稅不就增加了10%?其實,在目前稅收收入增速22.6%、稅收總規模近9萬億元的情況下,通過降低間接稅比例達到減稅目的,正符合公眾對稅收改革的期待。
實現降低間接稅比例的改革,具體來說就是進行增值稅改革,特別是降低基本消費品增值稅基本稅率(目前是17%,建議降低到6%左右),將營業稅合併到增值稅,減少重復徵稅、統一稅制,實現稅負公平。另外,對消費稅也應進行改革,重新界定奢侈品消費。(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