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進城鎮化,不斷提升城鎮化的品質和水準,是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動力。“十二五”規劃綱要強調,要“以大城市為依託,以中小城市為重點,逐步形成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對於如何發展中小城市,綱要明確指出要把有條件的東部地區中心鎮逐步發展成為中小城市。把有條件的東部地區中心鎮逐步發展成為中小城市,這是我國優化城鎮化格局的新思路,對於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具有重要意義。
把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是優化城鎮化格局的新思路。近年來,我國城鎮化在快速推進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大城市超常規擴張,中小城市尤其是小城市發展相對緩慢。目前,像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常住人口已經超過2000萬,城市超負荷運轉,帶來房價高企、交通堵塞、環境污染、社會管理難度增大等各種問題。同時,大城市超常規發展、中小城市發展緩慢,使得更多的資金、資源、人才等向大城市聚集,大城市對中小城市而言更多是扮演著積聚、吸納的角色,而沒有充分發揮輻射、帶動的作用,這在客觀上加大了統籌城鄉發展的難度。另外,在各種自然災害難以避免的情況下,大城市的超常規發展對國家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來說是一種潛在的風險,大城市一旦出現大的自然災害,必將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對如何優化我國城鎮化格局進行了深入思考,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加快發展中小城市。提出把有條件的東部地區中心鎮逐步發展成為中小城市,正是優化城鎮化格局的新思路,有利於緩解“大城市病”,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促進城鄉統籌發展,保持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有條件的中心鎮具備發展成為中小城市的基礎。一般而言,中心鎮通常都具有較好的區位優勢、較強的經濟實力、較好的基礎設施、較大的發展潛力,對周邊農村和鄉鎮有較強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是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節點。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的一些中心鎮,人口聚集已經達到一定規模,經濟實力更強,發展潛力更大,有的中心鎮人口達到幾十萬,生產總值超過百億,更有條件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對於中心鎮的進一步發展問題,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探索。2010年,中央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在江蘇、浙江、廣東、山東等省的25個經濟發達鎮開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其主要內容一是加快推進體制創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管理體制,完善運作機制。對一些規模較大、城鎮化水準較高、條件具備的經濟發達鎮,適時進行區劃調整。二是繼續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按照強鎮擴權的原則,賦予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三是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地制宜設置機構。應該說,隨著經濟發達的中心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推進,把東部地區一些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將具備更好的基礎。
把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需要遵循城市發展規律。把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絕不能一哄而起、遍地開花,而是要遵循城市發展規律加強引導、有序推進。首先,應明確標準。“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把有條件的東部地區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因此,並不是所有地區的中心鎮都能夠發展成為中小城市。當前,尤其需要明確“有條件的”具體標準。一般而言,應該從區位優勢、經濟實力、基礎設施、人口規模等方面確定哪些中心鎮有條件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其次,應加強規劃。把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必須規劃先行,努力避免當前一些城市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規劃要突出前瞻性,既考慮當前發展的需要,又考慮未來發展的可能,統籌產業發展、居民生活、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各個方面。最後,應創新體制。把有條件的中心鎮發展成為中小城市,絕不是簡單地擴大城市面積,還涉及戶籍制度、人事制度、社會保障、財稅體制等各個方面。這就需要創新體制,通過法律法規明確相關財權、事權等。(郭先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