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版的《求是》雜誌發表溫家寶總理的重要文章《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文章指出,只有在廣泛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有效遏制濫用權力和以權謀私。政府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加強政府層級監督,加大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力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監督,尊重並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權。
十七大報告在論述“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時指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這是黨的政治報告首次形象地提出“權力在陽光下運作”,引起各界高度矚目和輿論的熱烈反響。溫總理這次發表重要文章,在十七大報告的基礎上,分析了“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對進一步推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的重要作用。
如哲學家所言,“不受制約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意味著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溫總理提出政府要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加強政府層級監督、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都強調要改變傳統行政體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門自定規則、自己執行、自我監督的權力運作模式,革除權力過於集中,某些部門和人員濫用權力,隨意支配公共資源、損害公眾利益的弊端,形成權力制衡權力、權利監督權力的監督制約體系,使權力的運作受到法定程式、制度的規範和約束,實現權力的優化配置和良性運作。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還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府資訊公開,依法保障和落實公民的知情權。只有積極行使了知情權,公民才能全面行使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才能通過提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提起政府資訊公開訴訟等方式,推動政府完整履行資訊公開職能,以此規範和約束政府權力,推進政府自身改革和廉政建設。
在這次發表的文章中,溫家寶總理重申了他多次強調過的一個觀點: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監督政府。對政府權力的監督的確需要良好的條件。我們既要創造一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環境,作為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硬條件”,也要創造有利於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軟條件”。人民群眾不應當是消極被動的客體,而應當成為創造條件的主體的一部分——並不是說一定要等到有人創造了條件之後,人民才能對政府進行監督,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過程,本身也是參與營造環境、創造條件的過程,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權利行使得越充分,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條件就會越完備。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公正之母,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體系,是防止權力異化、腐化的必由之路。只要我們努力打造中國特色的“陽光政治”,真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就一定能夠實現政府、社會、公民的和諧善治。(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