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至13日,延安市寶塔區衛生局組織10名公務員去香港澳門旅遊,但向區政府報告是去西安開“公立醫院改革推進會”。寶塔區衛生局局長表示,“這次旅遊不是公費,是自費”。(4月17日《華商報》)
“這次旅遊不是公費,是自費”等說辭顯然表明,在當地官方看來,上述公務員集體旅遊事件的關鍵問題在於 “公費還是自費”。言下之意似乎是,如果是公費才構成問題,否則,便算不上是什麼嚴重問題。分辨“公費還是自費”當然有助於更準確為此次集體遊定性,但過分執著於此,甚至覺得這就是全部焦點,顯然又是個過於天真無知、缺乏常識的想法。
對照《公務員處分條例》,不難發現,除了“公費自費”問題,上述公務員集體出境旅遊事件至少還涉嫌以下幾項嚴重濫權不法問題。其一,弄虛作假、公然欺騙組織和領導;其二,拒絕執行上級決定命令;其三,不經批准,非法出境;其四,違反勞動紀律,集體曠工。而依據《條例》相關規定,所有這些行為的最高處罰標準均是,“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比較之下,條例中針對公款旅遊等三公消費揮霍行為的最高處罰,則顯得相對寬鬆——“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這意味著,依照《條例》,“欺騙領導、非法出境”等問題的性質,並不比“公款旅遊”更輕微而是更為嚴重,前者之惡完全可能更甚于後者。從腐敗角度看,與“公款旅遊”相比,“欺騙領導”等行為不僅是同樣的腐敗濫權,而且是一種更為基礎、底線、源頭性質的腐敗——前者的危害後果不僅不可估量,而且還會成為不斷滋生、放大後者的土壤。這正如在此次事件中看到的:如果沒有 “撒謊欺騙”等作為基本條件和背景,無論公款還是自費,此次公務員集體出遊事件都不可能輕易發生。
“弄虛作假是統計領域的最大腐敗”,日前國家統計局長馬建堂這樣強調。其實,何止“統計領域”,其他一切公共政務領域,如三公消費領域,何嘗不是同樣如此!驗證一下現實中發生的大量包括三公在內的腐敗案例,哪一件曾須臾離開過或明或暗的各種“撒謊欺騙”、甚至彌天大謊?
從這個意義上說,追究“公費還是自費”已並不重要。其一,“撒謊欺騙”等行為本身便足以構成腐敗;其二,在“撒謊欺騙”基礎之上,事實上也不可能有真正純粹的“自費”,非法出境、曠工損耗的公務時間、職務身份都是公共的,如何可能完全“自費”?更不用說,即便是狹義的“自費”,也很難真正分辨清楚、自圓其說。比如,在撒謊的前科下,誰能保證自費說法本身不是事後臨時編造的又一謊言?如果真是光明正大的自費“公休假”,為何要偷偷摸摸地連番撒謊、極盡遮掩,又何至於非得10人集體組織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