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許可權的歸位與清理看似容易,實則不易。7月10日的兩則新聞可以對比閱讀:一是央視報道稱,因沒有便民公交站、申請增設又被公交總公司拒絕,西安市東葉寨村村民集資購買了兩輛18座中型客車,為村民出行服務。交管部門稱,自購便民車屬非法運營,應取締。二是《工人日報》消息稱,7月9日,甘肅省質監局叫停已“暫行”14個月的《甘肅省生產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許可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加工油條、賣饅頭都需要辦行政許可證。
前者是該伸手相助的冷眼袖手,後者是該抽身而出的卻不甘寂寞。此般錯位與缺位,恰恰顯示了行政審批改革的癥結所在。
這些年,自上而下都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小政府、大社會”、逐步從“萬能政府”轉型為“有限政府”,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成為關鍵的共識。我國行政審批制度變革早于2001年10月啟動,大部制改革後,“能簡則簡、能放則放、能快則快、能優則優”的行政理念更是深入人心。
但是,對行政審批改革的認識又存在一大誤區:一談到審批許可權改革就是“瘦身”,不少地方將“下放”許可權的數量當做最硬的改革成果。“行政審批瘦身”的相關網路新聞搜索多達數十萬條,從發改委到證監會,從大都市到小縣城……“瘦身”成為行政審批改革引以為傲的賣點,《行政許可法》也因此被扁平化成“行政許可權壓縮法”。而一味強調“退市”的結果,就是該管理的不管理、該服務的不服務。
於是,真正的問題出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有些許可權一邊“瘦身”一邊“增肥”。譬如,甘肅相關部門也承認“小作坊許可辦法”缺少上位法依據,實質上就是典型的“濫設許可”,或者說是許可權尋租——但這樣的“暫行辦法”恰恰是行政審批改革進程中的“新貨品”,那這個“辦法”又是如何通過層層的正義程式而落地執行的呢?它給小商販增加許可成本之後,難道就沒有合法救濟途徑來為失衡的規章糾偏?儘管“實施一年來僅有500多家小作坊申領了行政許可證”,但他們所支付的錯謬成本誰來埋單?……如果只看“瘦身”的數量,而忽略新增的“許可項目”,這樣的審批權清理又有多大意義?此舉估計也就類似常規藥的限價制度,限得多固然看起來很美,但一限就死、改頭換面之後,限價又有多少實質意義呢?
二是“瘦身”之後連基本的“營養素”都懶得攝入。譬如西安村民的“集資車”,公交公司拒絕提供設站服務,村民無奈之下自己買車運營,儘管確屬“非法”,但制度就沒有為之“漂白”的能力?逼得村民非得自購公交車的,是畸形的制度與殘缺的保障,行政審批不僅無視這種民生需求,反而以權力的客觀邏輯一棍子打死,這恰恰是審批的另一種“不作為”。各地“黑車”的久治不愈,恰恰也是正常市場需求與滯後牌證許可制度的對壘。可是,諸多城市選擇的不是釣魚執法就是聯合打壓,卻從不在罷運等事件中真正窺見供需上的市場問題。
“減肥”不是行政審批改革的唯一要義。瘦身固然重要,但如果連權力運作的基本秩序、倫理都置之不顧,這樣的審批改革,顯然無益於民生福祉。行政許可權的清理,除了“減肥”,還得有更健康的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