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日前約見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約見的主題是了解去年兩會提出的關於廣州加快建設世界文化名城議案的實施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力介紹,此次約見是依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的。
《代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託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這樣的制度安排非常好,它可以使人大對政府的監督落到實處。就像廣州市人大提出的這次約見,據媒體報道,有人私下表示,人大代表之所以安排這次約見,是對政府實施有關議案的情況有所不滿。從道理上來說,只要人大對政府的某些行政作為有疑慮或不滿,都可以約見政府官員,政府官員必須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而人大本質上是民意機構,它的疑慮或不滿其實代表了公眾的立場和意見。
可惜這麼好的制度安排卻沒有經常付諸實踐。據悉,這次約見是“廣州市人大近幾屆以來首次以常委會名義組織的、並在人大代表視察後對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進行的約見座談會”。近幾屆以來首次以常委會名義組織的,這的確讓人有點意外。是不是沒有什麼需要約見的呢?當然不是,公眾對政府行政的看法或意見,可以說無日無之,遠的不說,剛剛曝出的廣州黑漆路“試驗”疑雲,難道不應該約見約見?
那麼,是不是公眾希望人大約見政府的意願並不強烈呢?當然更不是了。事實上,公眾希望人大“堅挺”起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就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進行詢問甚至問責的呼聲一直不絕於耳,尤其是在每年的兩會前後,或者出現重大的社會公共事件的時候,這樣的呼聲更為強烈。
所以,問題的關鍵其實不在別的,而在於人大能不能依照法律的規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次人大約見政府官員,算是一次很好的實踐,將法律賦予人大的職責很好地落到了實處。而且效果似乎也還不錯,至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能夠認真聽取、積極回應,相信會對今後的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廣州市人大有關領導說,人大常委會約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約見、代表聯名約見的工作形式,將與專題詢問(比如去年七月的同德圍整治專題詢問)等越來越成為人大監督的“常規手段”。這讓人不禁對今後民意的表達充滿樂觀期待。只有民意暢通、表達有效,各項公共政策才會既獲得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良好的社會秩序才可以建立起來,理想中的良法善治也才可期。
衷心希望這樣的約見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