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毆打公民,為何總是能獲得法外的豁免權?
近日有網帖稱,江西永新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劉斌和同事在縣城執法,在對一汽車進行抄牌和照相時,車主尹新華跑來說明情況,劉副大隊長對尹新華斥罵、扇耳光和揮拳打擊尹頭部。永新交警大隊發書面回應稱,“雙方發生扭鬥”,劉斌已就此道歉。但受害方則稱,目前還沒有接受劉斌的道歉,也沒有和他達成和解。(9月29日《北京晨報》)
交警大隊的書面回應顯然難以令當事人和公眾滿意。該回應稱“雙方發生扭鬥”,但從現場視頻看,似乎只看到劉斌在大打出手,而非互相扭打,目擊者劉先生也稱,只看到交警打人,車主“沒有還手”。另外,相對方稱“尹新華被帶回交警隊,還被要求下跪”是否屬實,交警方面恐怕還須進一步回應。
永新交警大隊稱當事交警“劉斌副大隊長表示會引以為戒,在此後的執法工作中冷靜處理警民衝突,並認真反思,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交警打了人,只是道歉反思,下不為例,這樣的處理未免太輕描淡寫了吧。
《公務員法》第25條明確規定,以毆打、體罰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可見,執法中毆打公民是嚴重行政違法行為,連警告、嚴重警告的輕處罰種類都未列出,最輕為記過,最重為開除。若查實劉斌副大隊長為單方面毆打他人,還讓公民下跪,恐怕就屬於情節較重的情形。
交警隊長打人事件發生後,網上回帖普遍對打公民的警察表示不齒,不少人還質疑,這樣的人配當警察嗎?面對洶湧的民意,江西永新方面應拿出解決問題的誠意,徹底化解這起公共事件。
眼下,頻頻曝光的公務人員打人的新聞,一次次觸犯眾怒,但是,這些打人事件發生後,鮮有對肇事者進行嚴厲處理的。普通公民毆打公務人員,後果往往很嚴重,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刑事追究,但是公務人員毆打公民,為何總是能獲得法外的豁免權呢?在國外,公務人員如果膽敢隨意毆打他人,絕對是一個大醜聞,一個公務人員如果連最基本的文明素養和法律意識都付之闕如,動輒對他人拳腳相加,他是否勝任所擔任的職務,無疑是個大大的問號。
因此,公務人員打人,不能道歉了之,惟有“零容忍”,依法嚴厲追究,才能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