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工作到底有些什麼?執法人員對自身職業是什麼看法?日前,昆明五華區城市綜合執法局邀請記者座談。局長喬兵接受採訪時表示,因為怕攤販報復,自己在朋友面前不敢透露職業,天黑前不敢帶妻兒出門。他說,一些攤販被查處後,會盯上執法人員,門牌號都弄得一清二楚。(11月5日《雲南資訊報》)
我更願意將“局長的失落”理解為某種真誠對話的姿態,城管局長在表達自己怕報復、不敢透露職業的日常鬱悶,也是在表達自己成為民眾情緒宣泄對象的“不應該”,他認為本身既然承擔著巨大的城市管理壓力,就理當得到更公平的對待。喬兵甚至還表示,“單靠城管末端執法,罰不出城市秩序。”——能夠心平氣和地來講述城管執法中的諸多困惑,實際上就是在努力尋求困惑的解決之道。
何以去寬慰一位失落的城管局長?喬兵的難解之惑顯然值得整個社會來應答。城管隊伍是快速城市化進程中的產物,它雖然並未獲得明確的法律授權,但承擔著巨大的社會管理任務,也因此成為諸多矛盾的集結點。它本質上只是一種協調機構,卻在現實中充當許多社會難題的解決者。當城管不再負累過重過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它所招致的暴力與責備當會相應減少。
現在的問題在於,城管的職能轉型暫時是不可期的,而對城管的限權也是許多地方不願行之的。要讓當下城管與攤販之間的矛盾得以調和,規範城管執法就是必然路徑,而它指向的更是紀律、技術、監督等一系列的細節。譬如,城管執法不能儘是“清除”“驅趕”;譬如,執法方式可以更“柔性化”與“人性化”;再譬如,能否設立專門的執法監督力量,防止城管執法走樣變形。作為執法主體,這些都是城管隊伍可進行自我變革的舉措,也是城管從“排他式”到“共用式”行動模式轉變的必由之路。
過度負重的城管模式之下,沒有人應該成為不合理制度壓力的承受者,城管局長喬兵略帶辛酸的失落需要被聽懂,需要得以來自改革層面的疏解。但在抒情的同時,以喬兵為代表的城管群體也不妨去反問,關於城管轉型的“自我變革”,自己是否做得足夠?它是個人失落的傾訴被社會認同的前提,亦是讓具體城管職業變得不再“高危”的現實糾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