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中山市農業局發佈了調整領導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在“公考改分案”中被免的該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何金壽,再次出現在領導成員名單中,主要協助局長李小建開展科協和農學會日常工作。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說,儘管何金壽被免職,但仍是副處級幹部,需要安排工作。市紀委有關人士認為,該職務變動符合相關規定。(《南方都市報》12月18日)
每一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官員犯錯,就應該問責。不過,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們也不能對犯過錯誤的人一棒子打死,官員也是人,問題官員也應該允許復出甚至升遷。但是,官員究竟該以什麼樣的姿態、什麼樣的程式復出和晉陞,茲事體大,向來是輿論熱點,影響政風民意,需要慎之又慎。
對問題官員復出的制度安排,目前主要體現在三個規範性文件中,一是《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可以“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二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可以分配適當工作”;三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明確了被問責官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根據不同情況,明確了“一年、兩年、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 不得提拔的年限。
對照三個制度文件,“公考改分案”中被免的副書記的復出,沒有提拔,沒有擔任領導職務,只是出現在領導成員名單中,算不算“適當安排”、“適當工作”,其實並沒有統一標準。
實際上,三個制度文件對問題官員的復出,只是做了“可以”的許可,而沒有作出“必須”的要求,在制度安排上,留下了開放空間。地方完全可以在問題官員復出的問題上,根據具體情況和民意採取不同的辦法。只是,一些地方在執行的時候,多的是積極復出,大多數犯錯官員,在並不長甚至可以說是很短的一段時間後,或官復原職,或調配任用,甚至提拔重用、異地升遷。
問題官員的復出,應該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應該做出怎樣的限制,應該遵循怎樣的程式,至關重要。但是,目前的制度安排,要麼是“適當安排”、“酌情考慮”,彈性空間太大,缺乏評判標準;要麼是“制度空缺”,沒有規定可循,於是問題官員復出“失范”頻現,爭議較大。
既然“符合規定”成了問題官員復出爭議的擋箭牌,那麼,就需要思考目前的制度規定,及時完善官員復出制度,給相關漏洞打上“補丁”,避免問題官員復出“失范”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