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際網路的發源地美國,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資訊高速公路的架設,網際網路成為億萬美國人獲取資訊、相互溝通的重要渠道。人們在享受網際網路便利的同時,也深受網上造謠、誹謗行為的侵擾。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通過一系列判例,嚴懲網上造謠違法行為。
美國司法部門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關注網上造謠案,且懲治力度和社會影響都頗大。起初主要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訴訟,比如1991年,美國一家線上服務機構在網上發佈詆毀網民名譽的謠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網路服務商因類似原因而被起訴。這兩起案件原告均獲勝訴。
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對網上造謠的懲處有加重的趨勢。2006年,美國一女子因在網上被另一名女子稱為“騙子”、“行騙大師”且持續時間達十個月之久,於是起訴對方誹謗罪,獲賠1130萬美元。在這起案件中,儘管當事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但卻創了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2011年的“桑蘭訴訟案”,15名因在網上發表評論的網民被列為“網路誹謗案”的被告,原因是他們在網路發帖“發表不實言論、咒罵、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對支援桑蘭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桑蘭在此次訴訟中索賠18億美元,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影響。
部落格、微博、臉譜等新興社交工具是近年來美國網路謠言的主要溫床。這些新型社交工具的流行,一方面極大地促進了美國人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同時也無法避免地給網上造謠創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間。美國對這方面的懲治也是相當嚴厲的。2010年,發生在美國馬利蘭州的普林斯案就是相當典型的案例。年僅15歲的少女普林斯因同學在其臉譜頁面上留下大量不實的污言穢語而自殺,肇事者被判處緩刑或社區勞動。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臉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開始大力推進實名制,以制止網路犯罪和線上霸淩。2011年,美國俄勒岡州一個網民發表數篇部落格文章,造謠稱某企業高管在處理一起破產業務時行為不檢。該企業不久後對這個網民提出誹謗訴訟,要求賠償1000萬美元。最後地方法院裁定這個網民誹謗罪成立,賠償原告250萬美元。
從美國近年來的網路謠言相關判例來看,對記者等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標準與普通民眾是不同的。美國司法部門一般情況下給予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發佈尚未來得及核實的資訊的豁免權,但網民沒有這樣的豁免權,其不實的網上言論常常被定性為造謠誹謗,受到法律制裁。在上述部落格誹謗案中,美國地方法院裁定那位網民賠償原告250萬美元,依據就是認為該網民未受聘于正式的媒體機構,不適用新聞保護方面的法律,儘管該網民運營著數個與法律相關的部落格網站,但並不算新聞媒體工作者,所以必須因其造謠行為受到嚴懲。由此可見,在美國,普通民眾不能真的把自己當做“記者”,必須對自己的網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
美國近年來還加大了對網上匿名造謠行為的執法力度。部落格和微博上採用匿名或化名發表評論的人比比皆是,相關調查數據表明,美國大部分的網上謠言來自於匿名評論。美國法律規定,對於損害他人的匿名或化名的網上言論,原告可以要求網站提供發佈者的真實資訊。在一個判例中,美國女網民波特在其谷歌的個人部落格中匿名抨擊加拿大模特科恩,稱科恩“有精神病、是個放蕩的女人”。科恩向法院提出起訴,美國地方法院裁定谷歌公司公佈這個匿名部落格的真實姓名。可見,在網上匿名造謠並不能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