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工商時報》今天刊載社論指出,雖然“經建會主委”何美玥宣示當局即將進行“第三次”稅改,但其實“行政院”于2002年所通過且目前仍在執行的“財政改革方案”,才是臺灣稅改史上真正的第三次稅改。如果“行政院”覺得有必要結束目前的“舊改革”,而另外再推出一“新改革”方案,則不但須先檢討第三次稅改之執行成效,給社會大眾一個清楚交代,更須為第三次稅改的歷史定位“正名”,給後代子孫一個臧否功過機會。從稅改專業的角度言,何“主委”所謂的“新稅改”根本沒有任何超越第三次稅改內容的新意,故我們只將其視為是第三次稅改的長期措施,亦即只是第三次稅改的延續工程。
檢視整套財政改革方案中有關稅改部分,計分短、中、長期各項措施。大致上言,短期措施以取消軍教免稅、調降土增稅最高邊際稅率至四○%,以及改進未分配盈餘計算基準等為主,其中後二項已經達成。中期措施以綜所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取消保留盈餘加徵一○%、調高營業稅率並與調降遺贈稅及取消部分銷售稅等配套改革,以及降低土增稅與提高地價稅之結構比重等為主,其中海外所得借由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得以局部產生屬人課稅的效果,惟須至2009年才開始納入,至於遺贈稅的調降,“行政院”亦已研議,除此之外,其餘改革項目皆尚未完成。長期措施係以資本利得課稅問題以及促產條例2009年落日後減免稅優惠條文的全面檢討等為主,前者“行政院”未敢輕易碰觸,後者則因實施期間屆滿的壓力,相關財經單位刻正積極研討與協議中,而此亦即何“主委”所提“第三次”稅改的主要源起。由此可知,目前還在執行中的財改方案,不但涵蓋範圍廣泛,而且規劃周延並分期循序進行。照何“主委”的說法,“第三次”稅改所關心的重點無非是在於促產條例減免稅獎勵措施的取消,故不論就改革時程或實質內容而言,“第三次”稅改皆只是表示臺灣的稅改工程即將邁入財改方案的長期措施階段而已,實在沒有單獨另立一次稅改的必要,只是徒然混淆社會對稅改的了解與期待。
社論認為,稅制改革愈進展到後期所涉及的問題就愈為複雜與困難,故決策者便愈須要有大格局的眼界與思維。基本上,“降低稅率、擴大稅基”乃稅改的共通原則,世界各國盡皆遵守,臺灣亦將之列為稅改的主要依循。但更重要的是,稅改的進行須配合財政改革目標的達成,財政的穩健乃是長期經濟發展的根本,提高與強化財政的支撐能力(Sustainability),亦係先進國家近年從事整體財政改革計劃的主要手段。以此觀之,臺灣第三次稅改能在追求財政平衡之下進行,乃為一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切合臺灣實際需求的正確做法。可惜衡察臺灣這幾年實施稅改結果,似乎未能明顯改善財政收支失衡狀況。其中部分原因固係當局支出的緊縮成效不彰,但減免稅造成的稅收流失不斷擴大,更是問題癥結所在。從近二年當局預算執行上的努力,似乎可看到些許短期性的改善效果,但迄今為止,財政平衡仍未能成為當局財改或稅改的一種堅定宣示。尤有甚者,減免稅造成的稅負分配不公,導致所得稅的重分配功能喪失殆盡,進而乃更成為稅改降低稅率的無形障礙。換言之,在當局財政的穩健體質與所得分配功能未恢復正常前,任何降低稅率的作為皆會引發社會大眾疑慮。何況,降低稅率同時應該配套的擴大稅基,在現實上往往只是成為畫餅。這種缺角式的改革反而會對稅制公平造成更大的傷害,與其如此,不如不改。
我們強力支援促產條例屆期無條件落日,取消有不合理的減免稅優惠,藉以擴大所得稅之稅基。至於營所稅稅率的降低幅度,則應與綜所稅的改革作整體規劃。如果海外所得納入課稅、保險給付取消免稅,以及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再加上薪資特別扣除額的提高甚或類如美國勞力所得租稅抵減(EITC)制度的實施,則綜所稅的稅率便可以考慮調降。若此,營所稅與綜所稅二者的稅率差距得以縮小,則企業未分配盈餘的加徵便可自動取消,甚或可以改採股利免稅的兩稅合一制。當然,在做這些事情之前,當局應先設定幾項明確的改革目標,包括民眾租稅負擔率應提高至何水準、當局赤字應控制在何範圍,以及租稅結構的合理調整比重等。如果能源稅能夠開徵、營業稅稅率得以提高,再加上對奢侈性消費行為課以較重的消費稅,則不但財政收入可以得到挹注,且更能借此彌補所得稅重分配功能的流失,提高整體稅制的公平性,此應該是臺灣稅改全盤思考值得努力的方向。
社論表示,雖然何“主委”聲稱,“取消促產減免稅所增加的稅收應可用以調降營所稅率”,但在實際推動時當局卻須有嚴謹與專業的規劃,營所稅與綜所稅互有關連,所得稅與消費稅相為環扣,尤有甚者,財政與經濟之間更應重新找回新的均衡。坦然而言,第三次稅改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其實是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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