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民進黨四大天王“特別費”案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結,副“總統”呂秀蓮、民進黨主席遊錫堃、“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依貪污罪起訴,前“行政院院長”、也是民進黨“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蘇貞昌都獲不起訴處分;此一結果在政壇引發激烈震蕩,也讓“特別費”問題再次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臺灣《工商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眾所週知,“特別費”問題是因為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所引起,當時民進黨採圍魏救趙策略,告發國民黨馬英九“特別費”支用問題,因為檢方對馬英九窮追猛打,國民黨隨後也告發民進黨四大天王,民進黨又連環告發前幾任“行政院院長”、當局機關及地方數千位領有“特別費”的首長、副首長,最後連“司法院院長”也被連帶告發;其牽連之廣,被告發者地位之高,影響之廣泛,皆前所未有。坦白講,民進黨之所以告發馬英九“特別費”案,就是了解“特別費”定位模糊,使用寬鬆,就算聖人也有可能會出問題。為此,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就曾在“行政院”院會公開宣稱,“特別費”問題是“歷史共業”,但是,“司法”部門對涉及數千位先後任當局首長、副首長的“歷史共業”,不尋求統一見解及體制解決,反而因為各種政治壓力瞻前顧後,任由不同承辦檢察官的不同心證來辦案,結果不但耗費可觀的“司法”資源在意義不大的偵審,而且不斷激化政治爭議,讓整個社會付出龐大的代價,甚至幾乎賠上“司法”的公信力。一個在法律上絕不是很複雜的特別費問題,被搞到這種地步,實在是很特別。
社論認為,“特別費”案反映的另一個很特別的問題,是行政部門“認真作假”的風氣。“特別費”分為需撿據報銷及僅需以領據請領兩部分,標準較嚴格的撿據部分,因為早年實施首長“特別費”的時候,目的就是為補貼擔任首長可能增加的各種開支,因此,撿據報銷一向非常寬鬆,只要負責“特別費”申請及核銷作業的秘書人員將單據送到會計單位,會計人員因考慮是首長特權通常是照單全收,不會過問各種發票或單據來源,審計單位的查核亦復如此。這種情況相沿成習,很多首長根本將之視為薪水自由使用,單據經常不夠嚴謹甚或有不符規定的來源,會計及審計人員也是睜只眼、閉只眼,大家都認真作假,也從未發生過爭議。
孰料,因為“公務機要費案”觸發馬英九“特別費案”,在嚴審“特別費”每一張單據的情況下,馬英九這一部分雖然過關,但報帳瑕疵卻讓承辦秘書遭到起訴。現在連位高權重的呂副“總統”、遊錫堃、陳唐山都因為報帳問題被依貪污罪起訴,可以說是行政部門認真作假積習下的產物;如果繼續查下去,可以過關的首長恐怕是極少數。事實上,認真作假普遍存在行政部門各種報銷上,例如為數可觀的委託研究案相關單據同樣禁不起檢驗,若要認真追究,真的會“血流成河”,臺灣政壇及學術界菁英可置身事外者恐怕少之又少。
“特別費”領據部分,原本規定就毋需單據報銷,由首長自行運用,會計及審計人員作業上也把它當成首長收入的一部分,從不過問其支用情形,但是,承辦檢察官審查馬英九“特別費案”,卻在這一部分大作文章,甚至翻天覆地的清查馬英九及其家人的所有賬戶,而且也不採納馬英九“大水庫”的說法,堅持予以起訴。在馬英九被起訴及一審獲判無罪後,檢方在輿論壓力下加速偵結綠營四大天王“特別費”案,但是,無論被起訴或未被起訴的天王,在領據部分,只要是支領現金,不管支用是因公或因私,全都不查;匯入帳款部分則以“當事人不自證己罪”,及賬戶支出大於匯入為由,也都不查。這種前後標準明顯不同的辦案方式,雖然檢方以各種理由自圓其說,但仍難掩蓋政治因素的斧鑿痕跡,難怪連綠營都有人懷疑“參選過關,不選被關”的歧視待遇。
社論表示,另一個更值得關心的問題,不少人感覺到,檢方偵辦“特別費”案迄今,似乎是在鼓勵聰明、會作帳或財務不透明的人,反而是按照規定、不會作帳或財務透明的人被深究、折騰,如果“司法”的目的是在改善以權弄錢的不良政治風氣,現在檢方辦案的方式與標準是不是應該要有所調整?是不是應該多一點對善惡清濁之辨呢?我們希望,“特別費”問題不要再繼續成為政治人物選舉操作的籌碼,而應由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共同會商如何妥適善後及了結。在此之前,檢方統一見解及齊一辦案標準是必要的起步,也是排除政治因素干擾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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