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公務機要費”案,陳“總統”聲請法院返還其已核定為“國家機密”之相關卷證,臺北地院合議庭上週五以裁定加以駁回。其理由是:陳“總統”核定扣案卷宗資料為“國家機密”,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其核定自始不生任何效力。亦即法官認為相關數據難以構成足以影響“國家安全”的資訊,不在“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核定之列;而相關供述證據資料,是偵查卷宗的一部分,不是“總統”或“總統府”經檢方扣押的物品,聲請發還筆錄,于法無據。
“總統府”隨即發表聲明稿,抨擊合議庭這項裁定違法,將向高院抗告。聲明中指出“總統”為本案聲請人,合議庭的見解與之不同,此件爭議,合議庭與“總統”均屬當事人,合議庭扮演仲裁者的角色,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社論指出,還記得上月底“司法院”翁岳生“院長”離職時,曾慨言政客踐踏“司法”令他椎心泣血,卻仍不肯吐露誰是踐踏“司法”的政客嗎?翁前“院長”始終不改溫柔敦厚的書生本色,被指為鄉願懦弱,是“司法”挺不起獨立脊梁的寫照;他的臨別贈言,在政客眼中,大概不是警愓,反而是可以續向“司法”張牙舞爪的邀請。現在地方法院三位法官不畏“總統”龐大無邊的權力陰影,獨立行使審判權,將心中篤信的法律見解寫成裁定,其實原只是件“憲法”上法官的當為之事;可是,由於“總統府”的聲色俱厲與翁前“院長”的嚅囁其詞適成對比,一樁原該如此的“司法”裁定,反倒兀自綻放出難能可貴的獨立光芒!
“總統府”的聲明援引“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為據,臺北地院引的也是六二七號解釋。陳“總統”或許認定,他事後將本案卷中證據指定為“國家機密”,因有“大法官”在解釋中仙人指路而可高枕無憂。其實,解釋文中既說“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非可恣意任為,而須接受“司法”審查,而且還徑以解釋創設原應由法律規定的抗告程式,“大法官”本已預示了“總統”即使曾經核定本案卷證屬於“國家機密”,也要由本案法院審查其核定是否合法,所核定的資訊有無證據能力等項問題,也就是應由法院獨立於“總統”的意志之外,衡量究竟有無審判時不能採為證據的“國家機密”存在。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末加上“總統”亦可於事後核定“國家機密”的一段話語,其實是畫蛇添足。“大法官”說這話時,畢竟並不知道本案卷中資料究竟是不是“國家機密”。現在事後觀察,“總統”自信可以依言行事,卻露出了馬腳,本案合議庭誠有理由質疑,已經公開的資訊豈有重新核定為機密之理?“總統”自願交付檢方的資料豈有事後反口稱說機密之理?借自他人的假發票又如何可能成為影響情治人員生命安全的“國家機密”?“大法官”的多餘之語,反倒像是請君入甕的手勢了!
社論認為,“府”方透過聲明質疑本案法院是有資格的仲裁者,戕害“司法”的態度,實在無以復加。如果不是應由法院從事審查,“大法官”又怎會于解釋中創設抗告程式再給“總統”一個機會?六二七號解釋最核心的觀點即是:“國家機密”特權並非絕對的權力,必須接受事前“立法”規範以及事後“司法”審查的制衡。這正是自以為淩駕一切而無所不可為的權力心態所不能理解的部分,這紙聲明反倒是透露了其心態。
其實,民眾未必需要深入理解艱深的法律詞彙,也可輕易領會法院裁定駁回“總統”聲請的道理。有人若在打官司之前量身訂做看來天衣無縫的虛偽證據,一旦遭到揭穿,法院的判決必然不會假以詞色。試想,在打官司之前製造人為的證據尚且如此,何況是官司打到一半才受人指點而臨渴掘井?陳“總統”做為“國家機密”的核定者,既不假手任何他人,其核定“國家機密”的正當性其實要靠他平日的政治信用建立。一位政治人物整日將“國號”與“憲法”看成隨用隨丟的政治工具,一日口是心非,他日口非心是;昨天朝三暮四,今天朝四暮三,其政治信用不足以支撐任何須要司法嚴格檢驗的行為,也可思過半矣!
社論最後說,所以,就讓我們靜靜等待,也靜靜觀察,恪遵沉默守則以保留其最後仲裁權力信用的“司法”,會在“總統”提出的抗告程式中,以什麼樣的方式及裁判理由證明,臺灣“司法”拒絕政治權威干涉的獨立性,果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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