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想要以補核定“絕對機密”的方式,將“機要費”弊案的證據及筆錄全部掩藏起來,藉以阻止審判;雖然臺北地方法院已裁定駁回,但因陳水扁將提抗告,審理程式勢將因而再度受到干擾及拖延。 臺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陳水扁和吳淑珍利用假發票詐領“機要費”的犯行應是罪證確鑿,否則陳水扁就不必如此甘冒大不韙,違法核定絕對機密,企圖掩藏證據。如果一審宣判能拖到大選後,而且若下屆“總統”又是民進黨勝選,則陳水扁的貪腐罪行即有獲得大赦或特赦的可能。這應當就是陳水扁的如意算盤。 “大法官”作成六二七號解釋,創設所謂“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當初考量何在難以臆測;但是,陳水扁的言行舉止反覆投機,已是全臺皆知之事實,“大法官”其實應當想到陳水扁會利用“大法官”創設的“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衝撞出阻撓審判的“巧門”;如今,當吳淑珍故意稱病連續十余次拒不出庭的戲碼,實在演不下去時,果不其然,陳水扁打開了這一道巧門。因為,即使臺北地院的裁定理由寫得再好,陳水扁都有依“大法官”解釋內容,提起抗告的“權利”;而這一抗告,不知會將審判再拖延多久? 社論點出,依“大法官”解釋創設的“特別抗告程式”,高等法院首須推出一名“資深庭長”擔任“特別合議庭”的審判長,再配合四名法官審理陳水扁的抗告。而在“特別合議庭”作出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換言之,即臺北地院駁回陳水扁核定絕對機密、要求返還證物的裁定停止執行,陳水扁的要求仍處於未定狀態;既然如此,須以證據為審判基礎的“機要費”弊案,自然也無法進行。這就造成了拖延效果。 能夠拖多久?坦白說,沒有人知道。“大法官”有此創見,卻未更精細地創設完整的“特別抗告程式”,僅含糊謂“其餘抗告程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是,僅就抗告程式方面,陳水扁的律師就可能找出許許多多的方法,來拖延高等法院的審理程式。陳水扁在高等法院拖延,和在臺北地院拖延,效果都是一樣的。 例如,這種“特別抗告程式”的抗告期間如何計算?抗告的程式即書面及理由須如何提出?原裁定法院有無審查其程式,並在認為程式不合法且不遵期補正的情況下,裁定駁回其抗告之權?抗告法院即高等法院的審理程式為何?若就裁定理由之一,即臺北地院認定陳水扁補核定行為只在掩飾犯罪進行審理,難免觸及陳水扁及吳淑珍犯罪認定問題,非進行實體調查不可,則豈非高等法院提前審理本案?未來參與抗告裁定的法官是否均須回避?而高等法院裁定後,還可不可以再抗告?這些都是曖昧不明的地方,處理起來均甚曠日廢時。 社論認為,陳水扁此舉,真正的目的就是拖延審判,而且也達到了目的。這是“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的罪過。臺北地院在裁定中說,陳水扁和吳淑珍是共犯,僅因“總統”身分而未受追訴,本不應干擾審判,以示尊重臺灣“司法”權和審判獨立,但陳水扁卻“有失恪遵‘憲政體制’的職責……竟以不合法方式核定本案卷證為機密”。臺北地院裁定中的這番話,是說給有人格的人聽的,說了才有效果;但陳水扁是何許人?“吳淑珍一審有罪就下臺”的承諾都可以吞回去,“大法官”閉門造車的特權還有不大加利用之理?陳水扁能否將罪證吞回去,而抗告程式究竟要拖多久,端看高院的法官們是否有維護臺灣“司法”權和審判獨立的決心及勇氣。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若因抗告程式使本案在陳水扁卸任前不能完成一審,尚有何正義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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