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在上個會期通過包括“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四項大幅增加財政支出的法案,“考試院”經過院會討論決議,認為“立委”未經審慎衡酌評估草率修法,日後將引發財政危機。且這四項法案所涉及相關公教人員的調俸升等,乃屬“考試院”許可權,“立委”主動提案修法已直接侵犯考試權,遂于昨天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臺灣《工商時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表面看來,“考試院”針對“立法院”所修正通過的法律案,以其是否侵犯考試權為由聲請“釋憲”,不僅為臺灣“行憲”以來所僅見,更因時機選在本屆“立委”行將改選之前,這個突兀的舉動,難免會被附會成是有針對性的政治動作。不過,就如同“入聯公投”路跑活動是否為政治性集會容或有不同解讀,但舉辦大型公開活動必須事先申請獲准般,“考試院”的聲請“釋憲”之舉,重點不應在於論究是否為與選舉有關的政治性活動,而是“立院”通過的這些法案,是否有侵犯考試權的疑義;以及應該進一步正視探討近年來不論朝野動輒于選舉前草率推出利多的政策與通過“錢坑法案”,因而帶來對臺灣當局財政穩定的傷害;以及是否造成五權“憲政”架構下不同機關院別間的權責混淆,和未能依法行政擅自挪用預算等的亂象。
首先就事論事,“立法院”上會期所通過的這四項所謂的“錢坑法案”,包括“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國民體育法”和“地方制度法”,重點都是在於分別調升警察的俸級,將代理教師的服務年資併入退休年資,將在各級學校的專任運動教練改為永業制使其約聘年資可併入退休年資,以及調高地方政府的職等和增加政務職的級數。而經過修法調整,推估包括薪資和退休金給付,“國庫”必須增加逾一千七百億元的支出,的確是不折不扣的“錢坑法案”。
社論說,談到“錢坑法案”,這四項法案其實只是一端,近年來朝野競相給老農津貼、教育津貼、社福津貼加碼,以及競相刪減稅目和稅率,同樣也是對“國庫”傷害極大的“錢坑法案”,也就難怪近年每年當局的財政赤字快速增長。說穿了,朝野政客競相加碼示惠,直接傷害的固然是財政,而最後要掏錢埋單的還不是全民大眾。
“錢坑法案”的歪風邪氣固然不容忽視,但其中許多並未涉及考試權,因此“考試院”只針對“立委”主動修法調俸升等,是否有侵犯考試權的行使提請“釋憲”,我們認為這的確是一項值得正視厘清的“憲政”議題。其中的爭議點,除了“立委”主動提案修改俸等是否侵犯考試權之外;更涉及“立法院”透過修法而增加當局財政支出,是否與“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的規定有所抵觸。或者該條文只規範立院于審議預算案時才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至於一般法律案的制訂或修改,即使涉及財政支出的增加,卻並不在規範之列。
關於這項爭議,既然“考試院”已經聲請“釋憲”,自然有待“大法官”會議審慎衡酎。不過值得一提的,不論修法增加支出是否構成“違憲”,單就“立委”透過修法而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依“預演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就必須先徵詢“行政院”的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准此“立院”上會期通過這四項“錢坑法案”時,顯然並未找妥彌補資金的方案,因此不論是否“違憲”,至少已經違法。而當然,檢討起來違法的還不只是這四項“錢坑法案”,其他林林總總的“錢坑法案”,同樣經不起適法性的檢驗。
社論認為,總體以觀,“考試院”針對“立院”所通過的法案聲請“釋憲”,不只應該厘清“立法權”與考試權,乃至“立法權”與行政、“司法”、監察權之間的許可權分際,以及共同正視“錢坑法案”歪風所帶來對財政的傷害。在現實意義上,更應正視公務機關是否確實依法行政的根本課題。“立法院”做為公務機關,不只審查預算時不得為支出之提議,對於一般法律案也應尊重五權“憲政”分工體系,對有爭議法案則應透過協調溝通以求可行而不是草率“立法”快意通過製造後遺。同樣,“總統府”、行政、“司法”、考試、監察權的行政,也應謹守依法行政原則,有窒礙難行者應先溝通或提復議,“釋憲”則是最後手段;而通過的預算與法案更不容擅自挪用或選擇性執法。依法行政,卑之無甚高論,卻是臺灣當前民主扭曲法治空轉的病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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