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天刊登署名文章提醒“文建會”和“教育部”,古跡是“全民的文化資產”,不是“你家財產”。“文建會”和“教育部”只顧和臺北市政府鬥法,不顧教育和文化單位的應有立場,開了民主倒車,令人惋惜。
文章說,1982年頒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一、二、三級古跡的審定權責集中在“內政部”。1997年修正改成“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級古跡,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同時將古跡的歷史文化詮釋權還給地方,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歷史條件,決定古跡審定標準。隨後發生多起事件,地方政府不顧民意反對坐視古跡拆除,最引起關注的是嘉義稅務出張所。嘉義地方保存團體,用盡所有“文資法”救濟管道,都不能阻擋市政府拆除稅務出張所,文化界於是要求“文建會”修法,保留“中央”介入空間。當時“文建會”對此十分保留,認為恐怕破壞地方自治及地方文化自主精神,幾經斟酌,最後增加“文資法”第十一章附則,寫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于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徑予代行處理”。
文章認為,“文建會”當年對地方自治和地方文化自主的護衛,對照如今修法擴大“中央”介入許可權的急迫,昭示“文建會”進退失據,自貶為政治鬥爭的抬轎者。二十多年來,多少古跡專家學者、“文建會”歷任主委以及相關官員的努力,竟一夕間全然枉費。
文化爭議須用文明手段尋找共識,不是比權力大小。臺北市政府指定中正紀念堂為古跡,不論是否適當,都無法解釋為“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更不至於“情況急迫”;“教育部”竟以保存觀點或利用方式不同而強行介入,態度粗暴,無視“文資法”的保存精神,真是古跡保存負面範例。
“文資法”邏輯是,行政部門有責阻擋民間不顧文化大義的破壞行為;假設地方政府可能失職,“中央”故須有更大許可權。如今看來,“文資法”另一漏洞,在忽略“中央”也可能咨意妄為,果真如此,文化資產淪為殂上魚肉毫無生路。
文章最後批評說,中正紀念堂更名以至古跡權責爭議,如此重大,卻始終由少數人決策,沒有公民討論,沒有透明程式,也不在乎民眾感受。“文資法”不能阻擋中正紀念堂改名,無力保護“大中至正”牌樓,但歷史會清楚紀錄,“文建會”和“教育部”如何以不民主的手段,催生“臺灣民主紀念館”。而這又是臺灣民主何等難堪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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