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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新政收效微 臺媒諷其賠了夫人又折兵

2007年12月19日 10:19: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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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臺灣“財政部”為取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減免稅優惠而努力時,這幾天卻又看到了“財政部”在提送給“行政院”的“離島建設條例”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二個修正案中,新增了一些減免稅的措施。不同的是,前者的對像是所得稅,後者的標的則是營業稅。“財政部”解釋,為了促進離島觀光發展,特別給予離島設置免稅商店優惠,免除包括營業稅在內所有相關稅費。而為了減輕物價上漲壓力,乃修法授予“行政院”機動調降大宗物資小麥、大麥、玉米、黃豆等進口營業稅的權力。

  臺灣《工商時報》今天刊載社論表示,“財政部”對所得稅與營業稅的減免政策態度前後不一,背後或許承受了相當大的政治壓力,但是,身為主管機關,專業的考慮與堅持仍應是最後的防線,“財政部”不可輕易棄守。

  其實,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已經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于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于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征營業稅”。當時制定此條款的目的,即是為促進離島的觀光產業發展,不但當地人的消費可免稅,去離島觀光的旅客在當地的消費亦無須課稅,希望借此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刺激在地交易活動熱絡。惟此例一開,形同臺灣營業稅課徵的“一島兩制”,造成地區間稅制的不公平,而為防止離島免稅商品“回流”臺灣本島,謀取不當利差及擾亂市場秩序,更增加了許多稅務稽徵上的成本。尤有甚者,免稅實施迄今並沒有發揮預期效果,離島產業發展始終未見好轉。

  社論指出,惟減免稅的享受就如同吸食毒品一樣,不但容易上癮,且會愈陷愈深而難以自拔。果不其然,離島地區的“立法委員”不久前便變本加厲要求“財政部”提出修法,將現行免稅營業人不得扣除進項稅額的規定廢除,以進一步保障離島營業人的免稅利益。如此做法形同將免稅效果擴大到其他階段或地區,對營業稅制的完整性將造成極大傷害,“財政部”堅持不肯同意。但為了抵擋民代的政治壓力,“財政部”乃另辟蹊徑,想出了以設置免稅商店的點子,作為“立委”要求扣除進項稅額的交換籌碼。根據目前的“稅法”規定,免稅商店的設置乃是以過境或出境的旅客為對象,換言之,係以不在島內的消費行為為主。因此,島內免稅商店的設置僅區分二種,一種為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與港口管制區內,另一種則是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的都市區內,而且,適用的旅客須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由於免稅商店的營業稅率為零,故無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的問題,如此不但可以符合民代的要求,另一方面,透過對免稅商店設置條件以及銷售貨物金額或數量的限制,又可以達到減少免稅物品被大量轉運至臺灣本島的疑慮。

  “財政部”這項“兩全其美”作法,似乎頗有創意。但嚴格而論,其與“立委”們的主張只是“大惡”與“小惡”的差別而已。站在專業的立場,“財政部”實不該只是因為惡小而為之。更何況,如此做法乃扭曲了免稅商店原來以外國旅客為對象的設置目的。由於未來在離島免稅商店購物不論島內或外國旅客均可適用免稅,但外國旅客卻亦須受“限額或限量”的規範,這似乎與吸引外國觀光客在臺灣購物消費的“立法”意旨相互抵觸。

  至於,對大宗物資進口營業稅調整的機動授權,社論亦有幾點質疑。首先,為減輕通膨壓力而降稅,其實施論成效若何?“財政部”如何確定這四項農產品紓解物價上漲的效果最好?如果同樣的邏輯成立,那麼,進口原油是否應該是第一個優先考慮降稅的物品?其二,加值型營業稅的特色即是最終消費階段前的免稅,會因“追捕效果”而喪失了免稅,只是圖利了大財團進口商,對於利用這些原料所製造出來的下游產品而言,並未得到相同的好處。若此,如何期待對大宗物資降稅真的會有減輕物價上漲效果?其三,機動授權的目的乃係為了短期間物價的穩定,類似的機制早已存在於貨物稅(對油品)與關稅之中,但既然是一種短期彈性的因應措施,“立法”授權時自然便應予以適當的時間與幅度限制。現有貨物稅與關稅對此皆有百分之五十內增減的規定,關稅甚至還以一年為限,這次營業稅的授權則完全未有類似限制,這點未來可能變成一個“尾大不掉”的稅制漏洞。

  社論最後說,我們知道“財政部”面對上述營業稅的減免問題時,承受了很大的“由上而下”壓力,似乎亦很無奈。但如果犧牲專業所換得的卻是不一定有效的政策,這種“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代價,值得嗎?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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