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來始終未完成修正的臺灣“財政收支劃分法”,又重回“立法院”審議;25縣市首長與財政局處長踴躍參與搶錢大戰,密切注視臺灣當局統籌分配稅款如何將餅做大及公平分配。
臺灣《經濟日報》今天刊載社論說,“行政院”提出的“財劃法”修正版本,主張將營業稅扣除稽徵費用及發票獎金後的金額及部分煙酒稅收,做為當局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預計規模達2,800億元,較現制來自所得稅與貨物稅收各10%、營業稅收38.8%、縣徵土增稅收20%約1,900億元的規模為大;若考慮一般補助款相應減少,凈增加約300億元。當局認為已釋出“將餅做大”的誠意,地方政府卻認為“杯水車薪”、“根本不夠分”;故有“立委”蔡正元等修正版本的出現,主張每增加一個準直轄市,即應增加提撥10%的所得稅收以支應;配合臺北縣的升格,統籌稅款規模將增至3,500億元。這雖獲多數縣市的支援,卻引起當局及非都會型縣市的不滿。
平實而論,“行政院”與“立委”修正版本各有其問題。“立委”修正版主張隨著縣市升格為準直轄市增加所得稅10%為統籌稅款籌碼,似乎有些見機行事、不倫不類;而“行政院”版本僅將營業稅及煙酒稅做為統籌稅款財源,也有違財源穩定、多元、成長原則。
社論認為,縣市升格涉及當局與特定地方政府間之職能重劃,屬垂直分工關係,理應由當局特別補助款來彌補,才能直指問題、對症下藥;若用來增加“大夥”水準分配籌碼,則有“牛頭不對馬嘴”之憾。然而地方政府若認為“餅不夠大”,不能充分滿足地方基本財政需求之財源缺口,所劃歸的營業稅收易受經濟景氣影響,煙酒稅收成長又屬有限,不合稅源穩定、成長原則,就應提出具體證據據理力爭,名正言順的將所得稅甚至貨物稅的一定比率納入統籌稅款,以期將餅做大。
當局統籌分配稅款採“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的分餅方式,其內涵亦有商榷餘地;除總額之10%作為彌補地方稅收減少及財政調節款外,其餘90%則依指標及權數分配給直轄市及縣市,包括財政能力(即基準財政需要與基本財政收入之差額)與財政努力(即開源節流)兩大項指標,其中財政能力之權數佔75%,財政努力之權數佔25%,冀能同時兼顧公平與效率。由於直轄市與縣(市)採劃一公式進行分配,所考慮的指標須具多樣性、代表性,權數亦須合理,以免偏袒某一特定的地方政府。然而所見修正版本,以公式分配解決問題則嫌過於簡化,並不週延;財政努力權數亦見仁見智常滋爭議,有人認為權數偏低,避免地方裝窮及鼓勵開源之誘因仍嫌不足;有人認為權數偏高,對真正需要照顧的縣市大打折扣,何況本已一貧如洗,哪有能力開源!
社論指出,其實,設置統籌分配稅款,主要基於“府際水準”公平的目的,卻又同時考慮課稅努力之效率面目標;欲以一個政策工具同時達成兩個目標,必然顧此失彼,引起貧瘠縣市無力開源的質疑與反彈。既然基本需求不能滿足,就應針對此一目標進行調劑,設立機制,核實計算各地方政府的真實需求與收入,差額予以填補,才是直指問題核心。至於鼓勵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開發稅源、增加稅收,應另行設計地方創稅機制,不妨考慮將招商活動帶來營業稅收之一定比率准予地方留成,以期增加地方開源誘因。
社論進一步指出,更關鍵的問題,在於當局與地方職能必須明確劃分。由於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只是調劑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財源不足的工具,其規模大小應先確立當局與地方的職能與經費需求,建立權與錢之明確對應關係,仍有不足,再以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支應;否則奢談下一層次的財源調劑,實乃緣木求魚。若當局仍然將金額大、成長快的稅源把持不放,“立法”與解釋權又屬當局,必然揮不掉“中央集權又集錢”的質疑,也有違“憲法”奉行“均權主義”的精神。其實,經濟大餅無法擴大,財政大餅就不會大;經濟不能成長,稅源不能增加,當局與地方之財源重分配,也只是一種“零和賽局”,錢事之爭恐將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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