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家遭瑞士檢方查扣的“海角七億”———即2100萬美金,首度匯回100萬美金到特偵組指定賬戶;陳水扁的律師立刻緊急向臺灣“高等法院”遞狀,聲請讓陳水扁交保。臺灣《聯合報》25日發表聯合筆記文章認為:在另2千萬美金還未匯回臺灣之前,陳水扁要想獲准交保,並不容易。
律師團宣稱,100萬美金已匯回,顯示陳水扁家有將海外資產匯回的“誠意”。這種說法實在好笑,陳致中于2008年11月底的偵查中,早已表明願將資產匯至特偵組指定之賬戶,然而如此拖了一年半,迄今才匯回“頭期款”100萬美金,還不到贓款的二十分之一,這也能叫做“誠意”?
另外,陳水扁家還有另一筆5億7千萬元賄款匯到瑞士銀行,也遭特偵組向瑞士檢方聲請查扣,陳致中始終沒有返還的意願,迄今也無任何匯款動作。即使“海角七億”部分全數匯回,這5億7千萬元賄款如果不匯回來,扁家在海外仍然擁有鉅款,在此情形下,高院合議庭能夠讓他交保嗎?
文章指出,其實,匯款與交保是兩回事。匯款回來,只能顯示被告“有悔意”,作為法官量刑的參考而己;至於是否交保,法官考慮的重點在“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陳水扁的律師團多次主張:海外七億是否匯回,不是本案羈押之法定要件,而羈押必要性條件,更不應與金錢相結合。既然如此,“高院”要不要讓陳水扁交保,就不必考慮錢有沒有匯回來了。
羈押的目的除了在保全刑事審判外,更重要的在確保能夠“執行”。對於判重刑的被告,法院通常不準交保,以免無法“執行”。因為被告已判重刑,較諸先前更具有棄保潛逃的動機;如不繼續羈押,萬一被告跑掉了,誰來負責?
文章最後說,若二審仍判決陳水扁有罪,從扁家在海外仍然擁有鉅款這個客觀事證,合議庭若要准許他交保,難道不怕他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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