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最高法院”17日將陳水扁家偽證案判刑定讞,陳致中遭判刑3個月,由於其具有公職身份,故按照法規解除其高雄議員職權。對此,陳致中聲稱自己是遭受政治迫害。澳門《新華澳報》18日刊載署名富權的文章指出,這個判決對於已經毫無道德羞恥感的陳致中來說,非但不是什麼壞事,相反還是給他送上政治上“更上層樓”的大禮物。
全文摘編如下:
陳水扁家族偽證案日前由臺灣“最高法院”終審定讞,各被告均罪名成立,其中吳淑珍領受9個月有期徒刑,趙建銘、陳致中、陳幸妤則均分別被判3個月徒刑,但由於陳幸妤有年幼子女需要照顧,故獲緩刑兩年。
在以上各被告中,陳致中具有公職身份,是高雄市議員。按“地方制度法”規定,“直管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而陳致中因涉偽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定讞,未易科罰金也未受緩刑宣告,依法應予解職,故“內政部”17日晚已經公告,陳致中的高雄市議員資格解除。對此,陳致中聲稱自己是遭受政治迫害,其被控偽證案與“公務費”、金改案一樣都是政治案件,因而不能茍同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研究。陳致中已決定在18日上午10時舉行記者會,宣示自己的政治態度及未來動向。
陳致中被解職後,他所遺留的議席缺額是否需要辦理遞補或補選?由於陳致中被解職而致使高雄市議會出現議席缺額,並非是因屬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當選無效”或“被褫奪公權”的規定所形成,故而其遺缺不適用“落選頭遞補”的規定;又因他被解職後所遺缺額,未達“地方制度法”關於其所在選區缺額超過應選額度一半即應進行補選的規定,故也不存在補選的問題。
陳致中被“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是否必須步其父親陳水扁的後塵,進監獄服刑?由於“社會勞動制度”已于2009年生效,按該法規規定,被判刑6個月以下的輕刑被告,經檢察官同意,可以選擇以社會勞動代替坐牢。因此,陳致中只是被判刑3個月,依法可聲請以服社會勞動代替坐牢。這對陳致中是一大利多。因為他倘決定參加“立委”選舉,就可借著做義工,作為自己參選“立委”的造勢活動。這是因為,他在做義工期間,記者們必然會天天前往採訪,他的每一個動作都將會佔據電視的螢幕,就算是正式參加“立委”選舉,都難以得到如此高的新聞曝光度,即使是拿錢出來做廣告也將達不到這樣的宣傳效果。尤其是他在“以社會服務代替坐牢”的3個月期間,一邊做義工一邊“造勢”,打出遭受政治迫害的“悲情牌”,在“美麗島事件”發源地的高雄市,可能會形成更佳的催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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