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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到了擴大開放大陸廣告登臺的時候了

2012年04月24日 09:04: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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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第二任期即將展開,兩岸關係的深化最受矚目。臺灣《旺報》24日發表社評說,在兩岸商業活動已大幅開放,經貿交流更向前推進的時刻,大陸廣告登臺的問題卻始終未獲解決。這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阻滯,這個法令19年未曾修正,不但不能與時俱進,還可能成為兩岸後ECFA時代交流的絆腳石,必須儘早修正。  

  社評摘錄如下:

  馬英九第二任期展開前夕,在兩岸政策方面各界都殷切期盼之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在“胡吳會”時提出“一國兩區”議題,目的在回應大陸對於政治協商的期待,希望兩岸能強化互信,進而逐漸深化經貿合作,特別是在即將進行的ECFA後續協商,對臺灣未來經濟轉型成長至為關鍵。  

  但是很遺憾,兩岸關係現狀已非當年制定“兩岸關係條例”立法者所能想像,法律規範已成為兩岸關係發展的障礙,但“陸委會”和“立法院”卻不願正視現實,認真推動修法。因而,絕大多數業態的大陸廣告,仍被視為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報紙刊登,“監察院”還曾為此糾正“陸委會”。糾正理由是,媒體規避法令,以專輯、特刊等新聞方式刊播大量大陸的各地風情、文化、旅遊、經貿等內容。  

  從“監察院”糾正案文可見臺灣的“法令”跟不上時代的荒繆性。兩岸交流愈益擴大,兩岸愈需要相互報道對岸風土人情,一方面提供民眾適時且有用的資訊,二則有助於兩岸民眾的相互了解。這是兩岸交流的現實所需,“陸委會”怎可禁止?再說,大陸各地方首長來臺,如果沒有宣傳,民眾又如何得知?因為“法令”不允許,媒體只好採取變通方式規避法令,也是情非得已。  

  其次,ECFA將擴大兩岸服務業往來,逐步對陸資鬆綁,允許大陸的金融業、服務業來臺,當局要漸次開放大陸人力和物資來臺,正需要媒體的配套措施才能夠發揮開放的效益,廣告就像新聞,是很重要的媒介,試問沒有廣告如何行銷?  

  我們看到許多臺灣縣市長到大陸推銷水果或觀光,除了透過新聞發佈訊息外,也透過廣告方式行銷;大陸地方首長同樣來臺行銷,有什麼理由不開放大陸廣告登臺?更何況臺灣媒體受到大環境不好的影響,經營情況不佳,謔稱“夕陽產業”。增加廣告來源,媒體能夠永續經營,對於臺灣整體經濟當然有助益。“監察院”援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看來,都明顯過時,前法第34條採許可制,“立法”經過19年沒有做過任何修正,後法乃民進黨執政時期所頒布的行政命令,不但不符合兩岸現狀且與母法抵觸。本報雖曾建言,但主管機關迄今仍未修正。  

  時值兩岸關係大幅向前之際,大陸政策早已超前,導致“法令”無法配合或脫節現象。兩岸互動,媒體不但扮演橋梁腳色,也是尖兵,更是兩岸互動的觸媒與潤滑機制,大陸廣告登臺,臺當局沒有禁止的必要,而且也禁止不了,更何況它對兩岸的深化交流是個助力。際此馬當局開展第二波經貿交流時刻,是修正“兩岸關係條例”,擴大開放大陸廣告登臺是時候了。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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