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日報》8日社論指出,兩岸產業分工合作一直是各界關注的話題,最近隨著大陸產業快速發展,兩岸產業的競合關係發生劇烈變化,臺灣產業的優勢逐漸流失,發展空間受到壓縮;大陸產業則遭受重復投資、產能過剩問題的困擾,因此兩岸產業已出現競爭多於合作互補的現象。此一趨勢若繼續發展下去,對兩岸產業健康發展非常不利。
社論認為,造成兩岸產業互動關係朝向競爭多於合作的方向發展,除了市場機制使然,關鍵在於推動合作的誘因沒有發揮作用,而助長競爭的力量卻不斷增加,在商業利益挂帥的環境下,競爭只會增加。近年來,兩岸主管部門通過“搭橋專案”和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下兩岸產業合作小組等平臺,選定若干個別產業,召集相關業者舉辦論壇,並以試點項目展開,積極推動合作。然而,就結果論,過去這些年所做的努力,成效似乎都不如預期,試點合作的績效不顯著,且未產生示範和擴散效應。
兩岸企業的互信不足,是主要原因。兩岸企業規模量體懸殊,尤其大陸國營企業有政府資本支援,洽談合作時原本就存在心理障礙。產業合作涉及兩岸利益分配與產業內部分配問題,兩岸當局與企業其實都各有考量。針對合作的動機,大陸方面希望獲得臺灣技術,但臺灣的技術並非獨一選項;臺灣方面主要為拓展大陸市場,但由於大陸各地對智財權保護還不足,技術轉移多所顧忌,因而兩岸在洽談合作時各有保留。
兩岸在商品市場、資本、人才、技術等生產要素的競爭可說是大勢所趨。儘管“競爭”有助於提升能量,並非全不可取,問題是,重復投資造成產能過剩,在市場上的競爭勢必愈演愈烈,甚至形成惡性競爭,對兩岸經濟健康發展相當不利。面對全球化與區域經濟整合潮流,兩岸產業如何消除惡性競爭,促進合作,提升產業競爭力和資源配置效率,兩岸主管部門責無旁貸,必須嚴肅面對。
要促進兩岸產業合作,首先公權力應積極介入,致力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嚴格取締惡性競爭,消除造成不公平競爭的行政措施,嚴厲制止地方設置潛規則、惡意人才挖角等,以提升兩岸企業合作意願。
其次應致力於增進兩岸企業的互信基礎。就企業層面而言,合作需要有共同利益為基礎,但在實務面,兩岸企業規模量體懸殊,加上經濟制度不同,法律規章迥異,價值觀念之歧見等因素,使得兩岸企業在合作上存在諸多不確定風險。當下兩岸主管部門應該建立透明、符合國際規範的制度,並徹底落實,譬如智財權保障、企業並購等規範。
第三是應加強“頂層設計”,也就是加強兩岸產業政策、整體經濟戰略之協調,充分交流產業資訊,以避免重復投資,同時擴大重點領域相互投資。前臺灣地區副領導人蕭萬長曾表示,要規避兩岸產業惡性競爭風險,必須從構築兩岸經濟發展的共同願景著手,以全球市場為標的。
兩岸產業合作的範疇,除傳統的直接投資和貿易外,相互持股,合作制定產業標準和共創品牌都是可行的方向;相互參股,可進一步組成策略聯盟,有利於建置共同市場通路,甚至開展共同研發、共創品牌等合作。大陸三安光電參股臺灣燦圓光電,以及上海復星控股集團參股臺灣維格餅屋等案例顯示,兩岸企業相互參股的合作模式值得鼓勵。
針對兩岸都已列入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應由頂層設計一套機制,主導制定共通產業標準,除了產品定義、產品技術等硬體架構標準,應擴大到融合產品和服務的實質標準,包括應用服務,甚至營運模式等方面,特別是在雲端運算、智慧聯網、電動車等領域,都有很大的合作商機。不過,這些合作計劃的落實,涉及修法和制度改革問題,企盼兩岸要有更前瞻的思維,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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