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評28日報道,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季燁日前在第三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分組討論中表示,自海協會與海基會成立以來,兩岸關係曲折向前發展,但由於臺灣島內的種種原因,兩岸協議從誕生起便面臨諸多挑戰,潛藏隱憂的臺灣地區的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或將破壞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
自1990年和1991年兩岸先後成立海峽交流基金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來,兩會就根據授權就兩岸交往中產生的事務性問題進項商談並簽署協定(簡稱“兩岸協定”)。隨著兩岸關係的曲折向前,兩岸兩會已經簽署了25項協議和多項共識,被視為兩岸“民間性制度創新模式”的重要成果。
季燁說,由於島內有關政黨、機構和階層的認知差異,兩岸協議從誕生之日起便面臨著是否需要以及應當如何接受臺灣地區“立法監督”的巨大爭議,而且此種爭議隨著兩岸關係發展的深化、兩會協商進程的加快和兩岸協定簽署的頻繁愈發激烈。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第九次會談簽署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至今尚未通過臺灣“立法機構”的審議程式即是例證之一。
季燁指出,民進黨于2014年1月9日發佈的“2014對中政策檢討紀要”也再次宣稱:“兩岸協商應謹守民主程式與資訊透明原則,應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除納入風險評估及利益回避機制外,更應有公民聽證程式,以確保任何兩岸協議均能符合臺灣的最大利益。”
季燁說,“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甚至成為臺灣地區“太陽花運動”的主要訴求之一。
季燁表示,兩岸協議的監督機構、監督方式、監督強度之爭,不但表徵著臺灣“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在兩岸事務互動方面的緊張關係,而且是臺灣內部藍綠陣營爭奪大陸政策話語權的法律切入點,其溢出效應將成為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潛在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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