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于正律師提交的所謂證據,不會影響于正抄襲的行為性質。但是,對權利主體資格的質疑,可能會影響本案審理程式和進度。
2015年4月8日,瓊瑤訴于正著作權侵權案二審開庭。當日,于正等被告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新證據”,他們稱于日前通過傳真方式拿到了我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函,據該函顯示,《梅花烙》著作權財產權屬於“怡人傳播”,按此推斷,一審原告瓊瑤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編權和攝製權,並判令于正及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瓊瑤500萬元,于正向瓊瑤道歉。
眾所週知,著作權是由兩部分權利構成,一是財產權,二是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立法思路是按照德國法的邏輯,包括署名權、改編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在內的著作權,屬於人身權保護範圍。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的人身權不能轉讓。
按照一審的判決,于正編劇的《宮鎖連城》基本情節等是典型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還侵害了作者本身的人身權。二審于正律師提交的所謂證據,絲毫不會影響于正抄襲的行為性質。但是,對權利主體資格的質疑,可能會影響本案審理程式和進度。在二審中,于正律師將法律程式當作“打太極”的做法,實在有失法律維護實質正義之精神,而且這種拒不認錯的態度,更加說明瞭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特別是編劇行業的著作權規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首先,被告律師提交的證據係“傳真件”,傳真在庭審證據力上是不足的,如果可以被法院採納,那也必須是經過質證和法院依法認可的原件。
其次,按照被告律師提交的證據,即使該作品的財產權歸屬為第三人,那也不會影響到本案性質。瓊瑤作為《梅花烙》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作品的人身權。于正抄襲作品,侵害了瓊瑤作為作品作者的改編權等人身權。著作權上的改編權是典型的人身權利,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有財產權屬性,比如改編成劇本等,但也是單獨授權。因此,即便是該作品財產權歸屬第三方,但于正的改編與之前的瓊瑤對作品的授權不是一回事。
換句話說,瓊瑤依法享有作品歷次改編的控制權,改編後的發表權也依然在瓊瑤手中。如同金庸的作品一樣,每次的改編成劇本,編成電影或連續劇,都需要金庸的明確授權,而且在片中必須顯示原作者的署名權。于正改編《梅花烙》既沒有得到授權,也沒有在片中顯示瓊瑤的署名權。所以,不管該作品財產權歸屬是誰,瓊瑤都有權作為訴訟主體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後,新證據只會影響本案審理進程,被告利用程式的“打太極”倒不如積極認錯。如果被告律師提交的證據可以拿出原件,經質證後被法院所採納,那麼,瓊瑤方面只要拿到第三方的委託函,或者第三方也加入訴訟即可。其實,大可不必這麼麻煩,法院也可以單從署名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利等方面依然可以做出判決。
不管作品是誰的,未經同意進行剽竊,就如同盜竊。對於正來說,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努力徵求被侵權人諒解,而不是在程式上打太極。(朱巍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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