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工商時報》今日刊載社論,從島內生技條例的財經專業角度,對“宇昌案”進行“另類”了解與認知。
社論摘編如下:
“宇昌案”鬧得沸沸颺颺,迄今藍綠雙方相互指責,各有攻防,事件發展似乎暫時尚難止息。適逢選舉敏感時刻,社會輿論大都以政治角度在解讀此一事件的意義與影響,並希望能還原整件事情的原委與真相。但是,由於“宇昌”是一家生技新藥公司,符合併適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簡稱生技條例)中的一切優惠措施,從而乃讓我們得以有機會,一方面回顧生技條例的“立法”背景與意旨,另方面也檢視一下生技條例的內容規定與實施成效。或許從此財經專業的角度,反而可以提供社會大眾對此一事件的“另類”了解與認知。
生技條例係制定於2007年7月,條文一共只有13條,並附有落日條款,實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顧名思義,該條例的立法目的乃在於“發展生技新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所以其中條文多為當局賦予生技產業的各項特殊優惠與鬆綁規定。根據該條例的定義,所謂生技新藥產業指的是“使用於人類及動植物用之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之產業”,而其中的新藥指的乃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新成分、新療效復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由此觀之,“宇昌案”中所涉及的治療艾滋病(AIDS)藥物TNX-355之開發,的確是屬於生技條例所獎勵的對象。
生技條例是島內為細項單一產業制定獎勵優惠的首例,“立法”當時即曾引起社會極大的質疑。根據報道,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曾跟美國在臺協會(AIT)承認,生技條例草案內容係其親自操刀撰寫者,由此可見其對該項“立法”之關切與著墨甚深。其實,島內對產業發展的鼓勵一向不遺餘力,獎勵投資條例實施30年,緊接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20年,如今還有產業創新條例的延續存在。生技條例于2007年提出,但根據當時實施中的促產條例,生技新藥應完全符合受獎勵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中的適用範圍,蔡英文似無必要僅基於發展生技產業的理由而堅持要為生技產業單獨優惠“立法”。
如果一定要說其有必要,則理由只有兩個,其一是當時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即將於2009年12月31日截止,社會對實施了50年的產業租稅優惠措施迭有批評並要求取消。蔡英文具有前瞻性的遠見,認為未來促產條例的減免稅一定會被廢除,故須預先為生技產業的未來找到另外的優惠法源,以免生技產業遭受不利。證諸事後的演變,促產條例最終的確被廢止不用,幸好有生技條例的訂定,為生技產業的繼續享受租稅優惠留了活路。就此而言,生技產業真的需要感謝蔡英文。只是,這麼多高風險的科技產業,為什麼獨獨青睞生技業?
其二則是促產條例雖能涵蓋適用至生技產業,但其所提供的租稅優惠太少太低,不足以發揮支撐與激勵生技產業發展的效果,故須另立他法提高對生技產業的特殊優惠程度。就此點言,生技條例並未能跳脫促產條例原先的框架,其所採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皆先以促產條例為基礎,再做更寬鬆的規定。例如,為獎勵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支出金額的35%限度內抵減營所稅;為鼓勵資金投入生技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新藥公司之股票達3年以上,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限度內抵減營所稅;以及為吸引高階專業人才及技術提供者參與,生技新藥公司可給予這些人技術入股及認股權證等,其相關課稅延緩至股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再行處理等。這些都是促產條例原有的作法,生技條例只是在條件上加以擴大與放寬,就此而言,蔡英文並沒有太多的創意。
其實,生技條例中比較特殊的設計倒是在於,對創業投資公司的租稅優惠以及對當局研究機構人員投資生技公司與擔任相關職務的鬆綁。有關前者,如果營利事業所投資設立之創業投資公司,參與投資生技新藥公司,則此營利事業可“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權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生技新藥公司記名股東第4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換言之,如果以創業投資公司投資一家生技新藥公司,則這家創投公司所享受的投資抵減優惠可回溯至其營利事業股東身上。
對創投公司股東的投資抵減係促產條例第1個10年時曾經採用過的作法,後來因為造成島內創投市場的失序亂象,各種弊端層出不窮,導致創投業浮濫設立的不正常發展,遂于第2個10年的促產條例中將其廢除。未料到蔡英文從廢墟中將其找回,放入生技條例之中。是故,如果甲公司為一般企業,乙公司為創投事業,丙公司為生技產業,根據生技條例,則不論甲公司直接投資丙公司或甲公司先投資乙公司再轉投資丙公司,甲公司都可以享受投資抵減優惠。
“宇昌案”中出現的公司名稱不一,外界始終不太弄得清楚。只是,生技條例既是由蔡英文主導,而其提供的優惠又比原促產條例為寬,則姑且不論其中有無違法或利益輸送問題,蔡英文家族中出現甲或乙公司,總是難免讓人還是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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