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運動被控“妨害公務刑事案”,臺北地方法院做出被告完全無罪的判決,社會普遍感到訝異與高度質疑。臺灣《中國時報》10日發表社論質疑,臺灣地區檢方會不會服從法院判決,臺灣地區“司法”是否真的是接受政治指揮,臺灣地方法院將“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引入此案,開此先例,對日後臺灣地區社會治安會起到怎樣的影響?
評論摘編如下:
太陽花運動被控“妨害公務刑事案”,臺北地方法院做出被告完全無罪的判決,社會普遍感到訝異與高度質疑。此案的起因,是有為數不少的民眾因為不同意臺灣“立法院”處理“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程式及結果,以集體行動排除警察的阻攔,闖入議場、佔據議場,癱瘓“立法院”數十日,成為世界矚目的奇觀,後來又強行闖入臺當局“行政院”,恣意不肯離去,當局動用警力驅離,始告終結。如此一場影響重大到改變了臺灣地區政局的政治群眾運動,在“法律”上如何評價,絕不只是涉案者所關切的問題,而是涉及臺灣地區法治精神的重大問題社會。
現在初審法院做出了“法律”見解引發高度質疑的判決,我們要問的是,檢方會不會上訴呢?
首先,本案是一個法理爭執遠大於事實爭執的案件。任何人閱讀地方法院的判決,都會發現本案一個關鍵問題是:闖入臺灣地區“立法院”與臺當局“行政院”的被告,是否能夠成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的罪名,“無故”二字如何詮釋?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地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使用了“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解釋被告闖入“議會”與臺當局“行政院”,不是“無故”侵入建築物。
法院將純屬學說上的“公民不服從”理論,作為侵入建築物正當的理由,這是從未在任何“司法”先例中出現過的、標新立異的“法律”見解,實在啟人疑竇。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了關於“公民不服從”的七個認定標準,問題是這樣的七個標準,為什麼就足以讓“公民不服從”成為本案阻卻犯罪成立的理由?即使以為“公民不服從”是個相關的概念,那麼,有沒有其他的要件存在呢?譬如“公民不服從”的主張者都同意,“公民不服從”必須是和平的,但是不服從的標準型態應該是不作為,不作為也才會是標準的和平行為態樣;像是群眾集體硬行闖入臺當局“機關”的“作為”行動態樣,難道也能算是和平的“公民不服從”嗎?
對於檢方而言,地方法院採納“公民不服從”理論來解釋什麼不是、什麼才是“無故侵入”,以後凡是不滿意臺灣地區“立法院”議事、感到已無其他方法改變而必須闖入“立法院”自力救濟,才能阻止臺當局行動的人們,都可以如法炮製嗎?檢方願意將這樣一個版本的“公民不服從”理論,從此奉為圭臬嗎?
如果以上各項問題,檢方的答案都是“俯首稱是”,那自然就是不上訴;否則,檢方就應該針對此一“法律”問題提起上訴,別無其他選擇!
同樣重要的是,用“公民不服從”的方法表達公共意見,在場所上有沒有不同的選擇呢?譬如說可以闖入“總統府”或是“總統官邸”嗎?可以闖入“軍營”嗎?可以闖入飛機場中的跑道嗎?要提出“公民不服從”的抗議,為什麼不能在可供公共集會的廣場、公園或是街道上表達呢?廣場、公園或是街道不都是當局有義務提供民眾表達意見的適當場所嗎?為什麼一定要闖入供“議會”議事的議場或是供辦公使用的建築物呢?闖入“立法院”之後,不論是否因為得到了“議長”的同意而得以繼續停留,又有什麼正當理由要闖入臺當局“行政院”的辦公室與建築物呢?這些都是法院判決中沒有交代、卻都是足以改變判決結果的重要問題,檢方難道沒有任何可以支援上訴的“法律”疑問或是異見(不同的觀點)可以提出嗎?
檢方更該思考的一個道理是,“太陽花案”涉及因為“太陽花運動”而當選的現任“立法委員”,無罪判決頗能印證“立委”落選被關、當選過關的社會想像;輿情也很快出現法院是在政黨輪替之後,偵測政治風向以迎合併討好當局的觀察與評價。這是對“司法”缺乏信任而足以影響“司法”公信的一種社會觀感。接下來同樣的問題則是,檢方會不會揣測上意、甚至接受行政指令而決定不上訴了呢?檢方人員向來以獨立行事的“司法官”自許自居,本案出現這樣罕見而又在“法律”見解上引起極大爭議的判決,對於臺當局“行政部門”、特別是日後警方執法的取捨,更是具有重大指標意義的議題,檢方如果竟然真是放棄上訴,恐怕就更要坐實“司法”其實還是接受政治指揮的社會確信了。
“太陽花運動”所引起的司法案件,極富政治性而動見觀瞻。在這麼重大的案件中,法院竟然運用一種沒有實證法基礎的學說,形成足令全社會跌破眼鏡的判決結果,也許很有“司法”擔當,但也因為太不尋常而絕難避免政治判決的疑慮。一向對於無罪判決不肯甘服的檢方,如果放棄上訴,那將會完全摧毀臺灣地區“檢察系統”可以獨立於政治運作的“司法”想像。此事會不會就如此這般地發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