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21日社論指出,臺灣民眾不知陳聰明是否泄密縱放黃芳彥,但從“監察院”的彈劾文看來,若謂陳聰明應有樂見黃芳彥畏罪潛逃的理由,似屬合理的懷疑。因為,黃芳彥倘若進入偵審,一旦供出他與陳聰明的過從細節,恐對陳聰明極為不利。
彈劾文對2007年2月26日晚在黃芳彥家的那場春酒,描述甚詳。提案“監委”李復甸認為,這場春酒,“法務部長”施茂林及“檢察總長”陳聰明,一同出現在扁案及珍案重大關係人黃芳彥私宅,非僅可議,更有“犯罪嫌疑”。李復甸的判斷,自是建立在合理的懷疑之上。
陳聰明事後的辯駁不足採信。他說:“若按照這個邏輯,豈不是任何人都不能與執政者身邊的人交往?”但是,陳聰明身為“檢察總長”,豈是“任何人”?而黃芳彥在當時已明確是扁案與珍案的重大關係人,又豈僅是“執政者身邊的一般人”?而“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二人,居然在扁案珍案大爆期間,雙雙出現在黃芳彥的家中,這又豈是一般的交往而已?
如提案委員錢林慧君所說,當時只要看報即知黃芳彥與扁家的非常關係與在扁案中的非常角色;而陳聰明及施茂林對案情內幕尤較一般人清楚,豈能不知黃芳彥是何等人物?何況,陳聰明參與黃芳彥的那場春酒,已有犯罪嫌疑;如今居然又辯稱“豈不是任何人都不能與執政者身邊的人交往”,故作天真無辜狀,更是自欺欺人,尤是罪無可恕。
社論指出,那場春酒,可謂是最骯髒的政治場景,也是最可恥的司法醜相。若再加上在同一時期“調查局長”葉盛茂將艾格蒙情資洩露給陳水扁;民眾應可想像,臺灣司法行政這一塊在民進黨主政階段,已然墮落、沉淪、解構至何等地步?司法行政部門的超然地位蕩然,連“三長”都淪為政治僕役鷹犬;民眾此刻已不僅對當時“三長”如何包庇扁案產生重大懷疑,甚至亦對當年整個“法政關係”也疑竇叢生。比如說:高捷案何以辦得如此雞零狗碎、避重就輕?
司法行政部門的“三長”,當時顯已成為總統藉司法為統治及政爭工具的共犯結構。可笑的是,陳聰明在黃芳彥家的春酒宴,調查報告居然是出自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之手;而施茂林的報告當然是照抄陳聰明的答辯書。施茂林在報告中不說當日自己也在場,陳聰明當然也不說施茂林在場。現在,“監察院”的彈劾文指出二人同時在場,姑且不論“犯罪嫌疑”,僅以二人在報告中說謊偽證,他們還有資格擔任“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嗎?
據說,“監院”彈劾陳聰明,引發“檢方基層”的反彈。難道檢察官認為陳聰明與施茂林在扁案沸騰時應當赴黃芳彥私宅之約?難道謂這場春酒中有“犯罪嫌疑”,不是合理的懷疑?難道不懷疑“帝王證人”黃芳彥的逃亡,與陳聰明怕他在進入偵審後將他咬出有關?難道認為陳聰明事後故作天真無辜地將黃芳彥說成“一般交往”不是胡說八道?“監察院”的彈劾,是在扁案告一段落後才發動,然而,所謂的“檢方基層”卻認為干涉司法;再者,“監察院”的彈劾,其實是在為檢方清除害群之馬,所謂的“檢方基層”竟認為是殘害忠良?如此解讀,寧非怪事?
這些顯然是少數的“檢方基層”,若與社會認知出現如此嚴重的落差,何不相率與各位承辦案件中的重大關係人們,在即將到臨的春節舉行一場擴大聯歡春酒,並昭告民眾:這只是“任何人與一般人的平常交往”而已!
陳聰明如今的態度其實與一般嫌犯無異,不外就是一句:“拿出我犯罪的證據來!”;若無犯罪的證據,豈能彈劾我與黃芳彥喝春酒?“檢方基層”看多了這類理不直卻氣壯的嫌犯,難道會認為陳聰明這種犯後態度,可以作為後人的示範?
社論最後表示,臺灣司法界若要自救,必須建立正確的人物典型。施茂林、陳聰明及葉盛茂“三長”,非但其個人的言行可議,甚且已然與當時的“總統”一體成為重創司法正義的共犯結構(還有幫“總統”向“立委”拉票的大法官城仲模);這是“解嚴”以後力倡司法公正獨立的大沉淪及大解構,也是民進黨對臺灣社會造成的難以彌償的傷害。倘若臺灣司法界尚不知引以為恥,反而竟有物傷其類的味道;那就不只是陳、施、葉“三長”身敗名裂的問題,而將是整個司法改革的解構與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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