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曉松昨日淩晨刑滿釋放,再度引起媒體關注,這的確是一種“名人效應”。
記得今年5月,正當《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新增設的“危險駕駛罪”引起司法機關重視之際,音樂人高曉松因醉酒駕駛肇事傷人,撞上了“槍口”。儘管肇事之後,高曉松主動報警、全面認罪、表示悔過、積極賠償,甚至要求律師放棄“從輕”辯護,還通過媒體進行“永不醉駕”“以我為戒”等警示宣傳,但法院還是“毫不留情”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了這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拘役6個月,並處以罰金4000元。
這樣的“頂格判決”令人有些詫異,以至於直到如今,在法學界還不斷有學者以此案為例,探討司法裁決如何避免輿論、情緒影響,堅守正義與理性的問題。
人難免犯錯,個別甚至會不慎涉罪,名人罪錯也會因為社會“圍觀”形成放大效應。但一些名人倘能態度真誠地及時認罪、糾錯和修補損失,它所帶來的正面社會影響,也會更具有典型意義和影響力。高曉松案及高曉松本人,也許正可以成為這樣一個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重要典型。
如今,高曉松已經走出獄所,即將開始他的新生活,也會遇到人生中的新問題。媒體和輿論幾乎是在第一時間討論著這個剛剛“獲得新生”的“刑滿釋放人員”今後能幹什麼、不能幹什麼,以及應該去幹什麼等問題。譬如在是否能夠接受高曉松繼續擔任《中國達人秀》電視節目評委的問題上,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諮詢服務中心主任宗春山就認為:“他繼續做評委,對成人來說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對青少年來說,會出現道德價值判斷的混亂。”
我在想,這種擔憂是不是有些多慮了呢?作為“刑滿釋放人員”的高曉松,自然不是什麼形象高大的“英雄人物”,但也不應該成為一些人心目中“永遠的囚徒”。每個人都需要直面現實生活,而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更應該擁有寬大的胸懷和開放的姿態,能為包括刑滿釋放人員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良好寬鬆的融入、成長和發展的環境,這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所以,在對待那些曾經犯過錯、涉過罪的社會成員時,我們都需要有一顆寬容的心,需要體現更多的善意與接納,不能歧視。讓高曉松們平靜、正常地生活,繼續發揮他們的特長服務社會,既是對他們本身最好的“繼續教育”,也是對廣大青少年乃至整個社會一次平等、人道、法治、文明思想的傳播,其意義真的非常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