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在自行車團體競速賽決賽中,中國自行車隊因被判交接犯規,成績被改判,這引發中國方面的申訴。4日,中國自行車領隊潘志琛再度向國際自盟遞交說明,強烈要求公佈違規真相。(8月5日新華社)
自行車團體賽決賽後的4分36秒,顯示屏公佈了經裁判程式處理後的正式成績,中國隊戰勝德國隊。按理說,這應是一錘定音的裁判結果。但組委會判中國隊違規後並沒給出明晰的解釋,只提供了一次所謂的犯規的運動員騎行的正面影像,而該影像也難以有力解釋犯規依據。
在奧運會賽場,任何判罰,都應拿證據說話,以規則服人,為競技比賽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
窮究判罰依據,並非“失金”後的心態失衡,而是對合法權益的維護。組委會在短時間內改判,卻不給出清晰的解釋,中國隊通過程式化路徑申訴,表達知情訴求,這本是合理維權。國際自盟也批准了,可按程式提出申訴、復議,維護自身的權益。可在3日,當中國隊繼續質疑後,主裁非但沒拿出證據,還認為這是在干擾裁判工作,開出200瑞士法郎的罰單。這般做法,與“允許申訴”的程式相違背。
上次國際羽聯對八名參賽運動員的“消極比賽”作出處罰,中國沒有申訴。這主要是因為,消極比賽就是消極比賽,本身就是違規,和利用賽事規則是兩碼事。遵守奧運比賽規則是每個運動員的基本素質和要求,如果違反了規則,那麼自然應該遵從處理結果。但如果有些處罰程式存在問題,中國方面也不必受羽毛球被處罰事件的影響,有什麼顧慮,該維權就維權,該申訴就申訴。此次中國自行車隊被判違規卻沒有合理解釋,就應當提出申訴,維護自身的權益。
相信,經過最近這一系列的事件,中國隊或許對奧運精神和賽會規則,有更深的認識和體會。這也有助於大家以更加正常的心態面對金牌和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