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洛川縣交警大隊一名負責內勤的工作人員,利用掌握公安數字認證書之便,非法倒賣個人資訊獲利,被安徽警方查獲。這是全國首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倒賣個人資訊被刑事拘留的案件。(12月27日《央視網》)
這位警察是負責交警大隊內勤的人員,平時掌握著很多個人資訊。為了賺取利益,他拷貝個人資訊進行販賣。一個月的時間出售個人資訊2000多條,獲利15000元。倒賣個人資訊的警察被刑事拘留了。可是這並非是事件的終點。
有一個細節是需要關注。“警察倒賣個人資訊”,查處他的並非是“當地的警察”,而是“外地的警察”。是安徽的警察在查處一起個人資訊倒賣案件的時候,揪出了“陜西的警察”。當然,安徽的警察能夠擺脫“和尚不親帽子親”的困擾,揪出“陜西的警察”,本身就是一種進步。要是放在以往,是很難出現“一家人不認一家人”新聞的。可能就會考慮對方也是警察,就到此為止了,充其量會通報一下對方,讓對方“關起門來處理”。
我在想這樣一個問題:假如發現問題的不是“外地的警察”而是“當地的警察”,他們能否做到“家醜外揚”?能否也刑事拘留“倒賣資訊的警察”?能否處理之後也邀請媒體報道?誰也不能給出一個肯定的答案,這就是讓自己處理自己,有多少單位會“家醜外揚”?
即使不從這個角度去質疑,那麼也還有探討的空間。
首先,倒賣個人資訊就是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遊戲規則面前,倒賣個人資訊的警察被刑事拘留,就算不上新聞。為何成為了新聞?是因為這是“全國第一起被拘留”的。難道,全國這麼多警察,就只有這一個警察倒賣了個人資訊?這說明,可能有其他人只是被內部處理了。
其次,警方的儲備資訊的電腦為何如此脆弱?一個警察想什麼時候拷貝資訊就什麼時候拷貝資訊。雖然說這是管理的需要。問題是,該不該如此的容易?既然記錄的很多資訊涉及私密,涉及個人,那就應該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應該有足夠的管理手段,豈能將“不泄密”建立在警察的自我約束上?如果還有此類警察,我們的資訊何以安全?
再次,雖然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要知道的是警察屬於知法犯法,他明明知道國家法律法規的嚴厲,他明明知道倒賣個人資訊是絕不寬容的,為何還是為了利益與不法人員糾集在一起狼狽為奸?我以為對於這種知法犯法的行為,對於這種監守自盜的行為,應該罪加一等。否則倒賣資訊就會更加嚴重。(台灣網網友:郭元鵬)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