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東派出所教導員殷吉解釋說,“我國現行二代身份證即使挂失,其中的電子晶片仍然可以識別,資訊依然可用。身份證不像銀行卡有密碼功能,不能通過修改密碼的方式停止卡片使用,不能登出只能補辦。”“很多人都以為,身份證挂失重辦就可以了,這是個誤區。”殷吉坦言,部分市民如果身份證和銀行卡同時丟失,一般都會第一時間挂失銀行卡,對挂失和補辦身份證能拖則拖,甚至都懶得挂失。有些人去派出所挂失,也只是輕描淡寫地說“找不到了”,這導致警方不會特別備註。可是,丟失的身份證一旦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他們仍可以拿去冒名幹很多壞事,讓失主的財產安全、徵信記錄等陷入“裸奔”的危險境地,甚至“被”違法犯罪而成為嫌疑人或被告人。(4月10日中國青年網)
當今社會身份證資訊被洩露是常事,在醫院看病、買房、買車等等地方都會出現。甚至更有人會拿到這些身份證資訊
到網上售賣。所以我們經常會受到陌生電話、陌生短信的騷擾說我們在哪欠款了,哪犯罪了的。
居民身份證是我們唯一的身份憑證,如果我們的身份證丟失了,我們應該第一時間去所在的戶籍派出所去登記,然後再到戶籍地區補辦。如果遇到你的身份證資訊被冒用所帶來的麻煩,你才可以出示報案登記,這樣才能免去你犯罪的責任。如果撿其他人的身份證,也應該第一時間交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所以我們應該保護個人的資訊,千萬不要去觸碰法律的底線。然後監管部門也一定要準確核對身份證資訊的真實性,更要做到“人證一致”。(台灣網網友:婷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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