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冠華:ECFA成效及後續推動策略
4、ECFA平臺務實促進了兩岸的公權力互動。
兩岸交流規模與領域的擴大,使兩岸公權力實現制度化、機制化的互動成為必然要求。
在現有兩岸互動架構下,兩會協商機制是兩岸通過公權力部門授權進行互動的主平臺,但受政治因素干擾中斷過多年。在兩會中斷的時期內,兩岸也曾以行業協會間互動的方式促成了兩岸試點直航、兩岸包機等涉及公權力的交流事宜,如“澳門方式”。但因方式限制,只能處理較低層次的事務性問題。早期兩岸“試點直航”不“通關入境”,嚴格意義上並非海上直航。“澳門方式”促成的兩岸包機,也屬於商業與民間層次。且“澳門方式”只是達成共識、各自安排,不簽協定,不屬於制度化、機制化安排,因此層次稍高些的經濟議題如兩岸金融MOU等均無法在這種方式下達成。
而ECFA的簽署,在兩岸經濟事務領域務實促進了兩岸公權力的互動:一是ECFA簽署得到兩岸權力部門與機構的批准,有法律約束性。二是ECFA相關條文以及後續推動落實,須修改調整雙方各自的政策與法規,更高層次和更大領域內推動了兩岸政策互動和一定意義上的接軌。三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成立,使兩岸相關部門間的直接互動與協商有了機制化的平臺。這種兩岸公權力部門間新的互動機制與平臺,使雙方共同處理更高層次、更廣領域的兩岸事務成為現實,對於保障兩岸交流與合作的規範、有序及深化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5、共同的政治基礎是簽署ECFA以及推動後續協商的基石。
可以說,ECFA締造了當前兩岸關係形勢下雙方在經濟領域中的制度化基礎與最優互動平臺。但同時也應該看到,ECFA的成功簽署,除了雙方經濟迫切需求外,更重要的是雙方有了九二共識這一共同政治基礎。ECFA是兩會協商達成的協議,而兩會復談及建制化的前提是基於雙方共同堅持“九二共識”。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按照ECFA的條文而成立,因此也屬於兩會框架下新的互動平臺,雙方召集人同時也是兩會重要負責人。因此,如果抽離了“九二共識”這一政治基礎,兩會協商機制將難以為繼,ECFA以及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如何運作也將面臨重要考驗。
雖然過去兩會中斷期間,汪辜會談達成的相應協議如《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仍然有效;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斷2008年後兩會達成的有關直航等15項協議,若兩會中斷應不至於失效。但是,對於ECFA而言,由於它只是框架性協議,後續內容的推動有待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協商推進;如果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失去政治基礎難以運轉,ECFA的進一步落實將面臨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