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選會”修規程 縣市選務人員“違令”可免職
台灣網12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中選會”今天舉行委員會議,以6比3表決通過修正“選委會組織規程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因案收羈押或經起訴等3種情形,“得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予以免派”。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會後轉述表示,委員會議中認為,有關“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的派充,有進場就應有退場的機制,因此增訂上述規定。這項草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選會”有主動提請免派權
原先提交討論的版本除了前3項外,還有第4項“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行職務正當性之失職行為”,以及委員如有上述情形,“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
經表決後,將“‘行政院長’予以免職”,改為“‘中選會’提請‘行政院長’予以免派”,並將模糊的免派要件第4項刪除。
報道稱,若泛藍執政縣市選委會執意推兩階段投票,“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說,到時由“中選會”委員討論,“中選會”對此有主動權,可提請“行政院”免派。
“中選會”委員:開鍘的刀被拿掉
“中選會”委員劉光華說,把第4項拿掉,已形同將“行政院”開鍘的刀拿掉,就他個人認為,地方選委會若採兩階段投票,並不構成遭免派的要件。不過他坦承,若臺當局將“違背法令”做擴張解釋,一、兩階段爭議所衍生免派地方選務人員的爭議,還是存在。
報道稱,劉光華也表示,今天修規程就如同比賽一半才臨時訂競賽規則,是因為“行政院”自忖沒把握能用相關法規來逼地方就範,根本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高大林)
國民黨:不接受地方選務人員違“法令”免職決議
台灣網12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中選會”今天舉行委員會議修改組織規程,若地方選務人員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等3種情況,“中選會”得提請“行政院”免派。中國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表示,“中選會”決議無助化解一、兩階段領投票爭議,國民黨無法接受。
修正後的選委會組織規程規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因案收羈押或經起訴三種情形,“得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予以免派”。
報道稱,曾永權晚間受訪時指出,組織規程為行政命令,其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沒有規定,“行政院”與“中選會”可撤換地方選務委員,這是行政命令擴張解釋,屬於“違法”,毫無效力。
他說,何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公務員被免職應有申訴救濟管道,修正後的組織規程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措施,不符合法制規範。
報道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郭素春表示,得由“中選會”提請“行政院”予以免派的規定,顯示一、兩階段的投票爭議還是存在,組織規程的修改根本就是換湯不換藥,民進黨就是要擾亂“大選”,目的就是要影響中間選民的投票意願。(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