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臺灣頻道  >   時政  >   正文

臺灣每年監聽案件數高達1.5萬件 與美國不相上下

2013年09月17日 14:16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7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特偵組利用監聽方式,取得臺灣“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關說事證。陪審團推動聯盟今日爆料,臺灣每年監聽的件數就高達1.5萬多件,這樣的數字和美國不相上下,有些人被監聽的時間甚至長達3到5年之久。他們呼籲“立院司法委員會”,應設立監督監聽小組的常設機制,針對違法濫權監聽部分進行規範。

  陪審團推動聯盟上午舉行記者會,召集人鄭文龍提出4項改革,包括一、廢除檢察官上訴權,避免二重訴訟的危險;二、廢除特偵組;三、設大陪審團,限制檢察官濫訴;四、“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下設監督監聽小組。

  鄭文龍表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檢察官有所謂的上訴權。若被告在相同案件中遭法官判無罪,檢察官就無權再提出上訴。反觀臺灣,檢察官卻可以不停上訴、照領薪水,但被告卻飽受折磨,這種不對比的情形,等同拿資源來淩虐被告,當今的臺灣根本還在用中古世紀的審判制度。

  鄭文龍特別呼籲臺當局,應廢除檢察官的上訴權,否則檢察官的許可權過大,不但被拿來做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濫權上訴的情況也頻頻發生。數據顯示,100件遭貪污起訴案件,最後有高達69%都宣判無罪,起訴率跟定罪率只有接近3成,這顯示被起訴的人,有7成都只能自嘆倒楣。

  此外,本次特偵組利用監聽方式取得關說事證,鄭文龍認為這樣做法也相當可議,他希望“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能設監督監聽小組常設機制,來遏止不當監聽。

  真理大學教授吳景欽補充,檢察官申請監聽有許多前提,包括監聽對象一定要犯重罪、涉及公眾利益且是最後非常手段。但檢視目前情形,檢察官申請監聽,最後竟有83%獲得法院核準,且之後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執行監聽的司法警察還受檢察官監督,這些做法等同是球員兼裁判。

  臺灣法治改造促進會長張靜律爆料,有些檢察官監聽時間長達3到5年之久,當法官發出監聽票後,就沒有任何事後控管,完全讓檢察官為所欲為。他表示,希望能修正讓非法監聽數據,無法在法院上當作證據使用,如此一來可以改善非法監聽問題,監聽單位對監聽這種做法也會失去興趣。(台灣網 周劍)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