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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黨籍案一審勝訴 判決仍待考究馬英九陷兩難

2014年03月25日 17:44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3月19日,備受關注的王金平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之訴一審終於宣判,王金平勝訴,這是意料之中的結果。判決作出後,王金平方面低調肯定,並繼續提出“尊馬”的口號。而國民黨方面表示不解及遺憾,並表示上訴與否要待研議判決書後再作決定。而從法律的視角看,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確實值得關注。

  臺灣地區的政黨屬於其“人民團體法”所規範的政治團體,政黨在名稱變更、章程修訂、黨員權利與義務、黨部組織與運作、財務運用與管理、職員遴聘與選用、公職候選人提名及爭議處理程式等方面,皆有一定範圍的自治許可權。政黨章程的訂定與決議的形成,其法律性質均為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根據臺“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的規定,若政黨章程與黨內決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即應屬無效。由於政黨運作享有一定範圍的自治許可權,除有重大事項處分可由普通法院審查外,其他政黨內部自治事項,不屬於法院的司法審查範圍。審理本案的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本案係因涉及政黨處分致黨員私法上地位變動的爭訟,與政黨自治事項無涉,為民事法院可以審理的範圍。

  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法”中對於政黨黨員受不當懲戒處分時的救濟途徑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務通常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瑕疵如何救濟的規定,由法院對黨紀處分作形式審查。根據“民法”第56條的規定,王金平則主張黨員資格仍然存在,其請求權基礎只可能有兩種選擇:一種是以國民黨撤銷黨籍處分的內容違反章程或法律而無效。“民法”第56條第2項為王金平提起確認之訴的法律基礎,該項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另一種是以國民黨撤銷黨籍的處分程式違反章程或法律而應撤銷。“民法”第56條第1項為提起撤銷決議的形成之訴的法律基礎,該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于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王金平在本案中選擇的是第一種方案。

  臺北地院判決王金平勝訴的主要原因是國民黨的處分程式不符合“人民團體法”的強制規定。臺“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同時,臺“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會員的除名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臺北地院判決認為,國民黨黨章規定的申誡、停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四種黨紀處分中,後二者均是使黨籍喪失,等同於“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會員除名”,而“會員除名”應當是專屬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的許可權。考紀會作為國民黨執掌黨員懲戒的組織,其成員是由黨的秘書長選任資深黨員並呈報黨主席核定後組成,並不具有黨員代表的資格,也不同於會員代表、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等均由黨員大會以間接民意的方式選出,因此,考紀會的組成不具民意基礎,違反民主原則。國民黨黨章將實質具有除名效果的撤銷黨籍事項授權予考紀會決議並執行,並無足以相提並論的監督或追認、復議等機制,使考紀會與會員大會的意志決定及執行效果相同,違反了“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民主原則,因此中央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應屬無效。

  一審判決撇開王柯關說事實,認為王金平的行為是否符合國民黨黨章所定的懲戒事由,屬於政黨自治的範疇,法院不得輕率否定政黨內部的自治作為,也不宜以裁判為誘示引導。法院只能審查社團的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規定是否有違背,國民黨作出黨紀處分的程式是否合法。政黨內部制裁權的正當行使,法院不宜作高密度的審查,或直接認定該案件不符前例、違反誠信原則、不符比例原則、制裁權濫用等為由,輕率地宣示或暗示其法律效果。

  臺北地院的判決,側重闡釋了法院對於黨紀處分的審查界限,對於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仍有一些疑問待解。國民黨考紀會作出決議之前,王金平有出席考紀會表示意見,並未對決議程式提出異議,且王金平得知被撤銷黨籍處分後,也放棄向考紀會申訴的機會,因此其起訴並非依第56條第1項主張撤銷黨紀處分。法院以程式違法為由判決黨紀處分無效,似應受到第56條第1項但書的限制。王金平本來是以內容違法為由訴求黨紀處分無效,而判決本身又似乎將法院對黨紀處分內容適當與否的審查許可權排除。另外,將撤銷黨籍等同於除名,類推適用相應的程式規定,並不符合政黨實際。由此,一審判決的理由未能讓國民黨方面接受,正如有評論所指“判得輕巧卻重量不足”。

  此案國民黨敗訴,連同21日黃世銘被判有罪,對面臨服貿困境的國民黨和深陷執政危機的馬英九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回顧去年九月政爭以來臺灣政局的動蕩,國民黨和馬英九多次受挫于“急於求成、程式失當”,尤其以此次兩岸服貿協議的審議為甚,結果令人嘆惋。

  臺灣民事案件採三級三審制,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後,可向高等法院上訴,不服第二審裁判,則可向臺灣地區“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的裁判為終審裁判。從時間上看,一般案件完整經過三審,沒有兩三年,甚至三五年,是不大可能落幕的。依規定,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起算20天內為法定上訴時效,不過,留給國民黨決定的時間和空間並不充足。事實上,國民黨上訴與否陷入兩難:一方面,敗訴的結果是對馬英九宣示的“大是大非”的重大打擊,而一審判決又確有爭議;另一方面,服貿協議審議困局又不能沒有王金平的斡旋主導,黨內讓政爭風波就此落幕的聲音四起,上訴難獲民意支援。

  目前的形勢似乎不是國民黨要不要上訴的問題,而是國民黨是否還有上訴的政治資本的問題,當看在20天內服貿審議之爭能否回歸、如何回歸正常程式。幾個月來馬王關係的演變,不上訴似乎是馬英九不得不面臨的政治現實。即便是不上訴,就王金平的關說行為也失去了重新作出黨紀處分的時機,關說案註定會是一個“隨風而逝”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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