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針對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提出的王金平黨籍案無需再委任律師承受原訴訟,臺灣“最高法院”裁定,應由朱立倫承受訴訟、續行訴訟。一紙裁定引起社會關注王金平黨籍案會如何落幕。
臺灣立法機構負責人王金平2014年9月被質疑涉入司法關說案,遭國民黨考紀會決議撤銷黨籍處分,他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黨籍存在訴訟,並提出假處分獲准,暫保黨籍資格;一、二審法院皆判決國民黨敗訴。2014年10月22日,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決定上訴至臺灣“最高法院”。2014年12月2日,馬英九為負起國民黨“九合一”選舉慘敗的政治責任,辭去國民黨主席。2015年1月19日,朱立倫就任國民黨主席後決定先改革考紀制度,再讓王案回歸制度交考紀會處理。2月25日,朱立倫在國民黨中常會上表示,王金平黨籍案無需再委任律師承受原訴訟。
王金平黨籍案中,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王金平勝訴的主要原因是國民黨的處分程式不符合“人民團體法”的強制規定。法院認為,考紀會處分的程式上是否有瑕疵的問題,屬政黨自治外的程式上的爭執事項,就此司法有權介入審查。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撤銷黨籍、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應當是專屬於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許可權。從黨紀處分的主體看,考紀會作為國民黨執掌黨員懲戒的組織,其成員是由黨的秘書長選任資深黨員並呈報黨主席核定後組成,並不具有民意基礎;從黨紀處分的程式看,考紀會作成係爭處分的“多數共識決”過程不符合“多數決原則”的民意政治根本要求;從黨紀處分效力看,國民黨並沒有對考紀會的撤銷黨籍處分追加相應的監督或追認、復議等機制,使考紀會與會員大會的意志決定及執行效果相同,違反了“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民主原則,因此國民黨中央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無效。
馬英九為何“屢敗屢戰”提起第三審上訴?主要是因為,國民黨不認同一、二審法院的見解,認為法院有關考紀委員應由黨員代表大會提名、選舉、同意,才算符合民主原則的觀點與現行黨章不符,也不符合政黨的實務運作。國民黨認為,政黨考紀委員類似法官,法官選拔並非依循民主原則透過選舉產生,考紀委員組成也該一樣,如此才能維護政黨紀律,兩者都具有正當性;如果認為國民黨考紀會不合法,所作決定無效,將使考紀制度崩潰,政黨運作無所適從。判決見解認為開除黨員須經黨員代表大會1/2齣席、出席代表2/3決議通過,在實務上根本不可行。國民黨堅持上訴的關鍵在於,政黨運作是否應該完全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而這需要由“最高法院”進行“法律審”,甚至“釋憲”才能厘清。
在黨籍案的上訴問題上,馬英九一直承受著進退失據的巨大壓力,黨內也一直有聲音建議不向“最高法院”上訴。馬英九認為向“最高法院”上訴是“政黨考紀制度保衛戰”,但是,王金平黨籍案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直接影響到國民黨的黨內團結以及行政立法關係的協調。馬王纏訟于法院以及相伴而生的法案推動不力、施政成效不彰,終於讓國民黨在年底“九合一”地方選舉中付出慘重的政治代價,導致馬英九被迫辭去黨主席。
國民黨“九合一”敗選之後,黨內要求撤銷上訴的聲浪更為強烈。國民黨新任黨主席朱立倫一上任,就有20多位國民黨籍“立委”連署要求朱撤銷上訴。朱立倫雖然多次強調“家和萬事興”,但也並沒有聽從“挺王”一派力量所要求的,作出撤回上訴的動作。或許是因為有一部分藍營民眾並不認同王的清白,朱立倫並不願意因直接撤訴而失去這一部分選票。出於“尊馬挺王”的考量,朱立倫接任新主席後立即決定研議考紀與黨紀處分制度改革,然後再處理王案,王金平黨籍確認案待考紀會制度健全後,再行處理。因為如果國民黨撤銷第三審“最高法院”的上訴案,等於默認黨紀處分嚴重疏失,不僅國民黨考紀制度難以維繫,而且直接與馬英九對立,更失去了與王金平政治博弈的籌碼。待到2月25日,國民黨考紀會制度調整完畢、新任考紀委員產生之後,朱立倫才宣佈,王金平確定為國民黨員,無需再針對黨籍案委任律師,不必再承受原訴訟,並將原考紀會對王金平所作的處分,交新考紀會研議依新訂的考紀制度處理。
表面看來,朱立倫的做法兩邊不討好,馬英九痛批其不辨是非,王金平陣營則要求國民黨仍須正式行文法院表明不承接訴訟。實際上,馬王雙方都可接受,或許就是最好的處理。馬英九的表態固然堅守了其清廉的理想和價值觀,卻受到黨內一邊倒的“不顧全大局”的指責。王金平固然有抱怨卻又無可奈何,畢竟,黨籍雖有但事還沒完,還要等待考紀會的處理。左右平衡之下,朱立倫的權威和聲望更加穩固。
事實上,王金平黨籍案在國民黨于去年10月上訴到“最高法院”之後,“最高法院”整整4個月一直沒有分案到具體的法官手上承辦,處理進度也沒有對外說明。直到被媒體批評“怠惰”之後,“最高法院”才于3月2日“火速”分案,並由民三庭裁定,應由朱立倫承受訴訟、續行訴訟。國民黨方面則表示,國民黨已明確表示不承受訴訟,也不會委任律師,對國民黨來說本案已經落幕。
這裡體現出兩岸法人訴訟代理制度的差異。在大陸,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稱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訴狀中也列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訴訟的進行,根據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直接作出變更並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但臺灣民事訴訟法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的規定,在訴狀或判決有關的稱謂上,代表人記載為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的,應當停止訴訟,等待新的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在大陸,法人的訴訟代理人由法人出具公章委任,而在臺灣,則由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負責人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相應地,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權消滅,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也消滅。因此,馬英九代表國民黨提起上訴後,因辭任黨主席而消滅代理權,應由新的黨主席承受訴訟並委託律師參加訴訟。而且,臺灣民事訴訟第三審實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會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去年國民黨二審敗訴後,當時的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再度委任律師羅明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朱立倫繼任黨主席後,馬英九隨即與羅明通解除律師委任關係。由於“最高法院”曾兩次電話通知國民黨辦理法定代理人變更手續未獲理會,才由承辦法官作出裁定要求承受訴訟。
以朱立倫的相關表述來看,對於法院的裁定或許會消極應對,不予理會,而“最高法院”還會再發函限期要求國民黨補正律師,屆時國民黨仍會不予理會,那時承辦法官將裁定將案件的上訴程式駁回,王金平黨籍案才會最終落幕,時間大概會拖延到下個月。□張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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