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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領導人交接條例"初審通過 重大政策須先問當選人

2016年04月07日 07:4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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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4月7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6日)初審通過“臺灣地區領導人交接條例”草案,賦予臺灣地區領導人當選人對重大政策與預算有交付協商權,以及被諮詢權。國民黨團認為此條文限縮現任領導人的職權,準備在“院會”拉下協商,交接條例確定無法在5月20日前三讀。

  “交接條例”經過四次會議、一次公聽會後,終於完成初審。初審條文規定,臺灣地區領導人及當局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當選人之意見。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交接小組協商。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當局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

  民進黨團版本原規定,“自選舉投票日起,除‘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預算及當局經常性支出外,經領導人當選人認定的爭議性政策預算等,都應暫停執行。”此條文被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諷是“老佛爺條款”,有“違憲”之虞。

  民進黨團昨提出修正版本,賦予領導人當選人有交付協商權。但仍遭賴士葆批評“違憲”,他說,乾脆改名為“臺灣地區領導人當選人擴權條例”。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聲稱,該條文明定現任領導人就重大政策等可諮詢領導人當選人,而當選人能透過交接小組表達意見,最後的決議權仍在現任領導人身上,且把重大決議交給民意機關,沒有“違憲”疑慮。

  朝野多次協商未達共識,最後由主席段宜康宣佈表決,民進黨以5比4人數優勢決議按修正動議通過。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指出,現任領導人與當選人對於重大政策若有意見不同時,應交給全民判斷公決,而不是有爭議就找“立法院”裁決,此舉可能更有爭議。(台灣網 李寧)

[責任編輯: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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