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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罰娼不罰嫖”規定被宣佈“違憲”

2016年03月12日 18:17:5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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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日春關懷協會等社運團體多次走上街頭,要求廢除罰娼條款。臺灣《聯合報》資料照片

  台灣網11月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666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罰娼不罰嫖違反男女平等權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與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民眾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該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臺當局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

  性產業應受保障 除罪是趨勢

  “大法官會議”宣告罰娼不罰嫖現行法令“違憲”,雖然未明言“娼、嫖該不該罰”,但多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都認為,性交易產業是職業的一種,應受保障,甚至還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權,娼妓除罪化已是趨勢。

  官方稱將朝除罪除罰化研辦

  對於“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憲案”,臺當局“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響應表示,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

  簡太郎說,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曾在今年6月召開人權小組會議,除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也研究是否設立紅燈區。依人權小組結論,對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臺灣“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考慮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而罰鍰裁定宜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內政部”還將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作為的取締。

  社團呼籲性交易全面除罰化

  “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認為“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臺灣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鐘君竺表示,很高興“大法官”終於正視罰娼不罰嫖問題,但仍希望性交易能全面除罰化。(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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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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