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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公告過勞死認定基準:包括逾時工作病發猝死

2016年03月11日 10:35:40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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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先前一名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卻未被認定為職災而引發批評。臺當局“勞委會”公告放寬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促發過勞死的認定基準,不問個人病史,只要病發前有突發異常事件、前一日有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是前一個月加班時數超時致過勞死,原則上就認定是職業病。

  以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四萬三千九百元為例,若認定是過勞致死,則可領取職災死亡給付四萬三千九百元乘以四十五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在過勞死認定的過程,經常出現勞資雙方各說各話的難解僵局,如今新的規範明確要求,僱主需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僱主若認為勞方並非過勞致死,必須提出證據如勞工的出勤記錄,否則將採認勞工說法。

  過勞死的認定流程,先確認當事人罹患之疾病,再判斷其工作情形,包括工作時數與工作負荷。對此,“勞委會”雖訂有一份參考指引,但規範不夠詳盡,以致醫生在認定時,多半隻從勞工的工作時數判定。

  此外,勞工本身若有心血管病史、曾經開過刀或罹患的是慢性疾病,一旦發病猝死,往往不被認定是職業病。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經檢討之後,“勞委會”20日公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比照日本標準,詳細規範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讓醫生在認定時更有所依循。

  傅還然說,即使不是新制的目標疾病,若由解剖報告證實工作負荷為促發疾病的主因,也可認定是職業病。

  新制判定工作負荷情形的三項標準分別是“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都符合職業病標準,認定遠比舊制寬鬆。

  傅還然強調,加班時數非唯一的認定標準,而會調查勞工的工作負荷,是否促發疾病;目前認定中的過勞個案,均適用新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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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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