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好人好事代表的黃姓男子涉性侵外甥女,24日判無罪。
據臺灣媒體報道,曾獲選臺灣“好人好事代表”的黃姓男子,2010年被外甥女指控,遭他猥褻、性侵長達6年,檢方將他依強制性交起訴,但法官經審理認為少女指證的遭性侵時間、地點及方式,前後供詞反覆,且無具體事證,日前以證據不足判黃姓男子無罪。
據報道,屏東地檢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說,女童受害6年,受害記憶不可能完全清晰,檢方不服已上訴。
被告黃姓男子(52歲)曾任義消幹部,因支援“九二一”救災、救溺獲選為臺灣“好人好事楷模”,9年前,小舅子離婚後,委託他代為照顧一對未成年子女,2010年讀初中的少女,發短信向離婚的母親訴苦,遭姑丈猥褻性侵長達6年,母親隨即報警並向學校反映。
少女指述,姑丈從她小學三年級時就常撫摸其下體,小學五年級時對她性侵,地點有時在黃姓嫌疑人房內或爺爺的住處房間,她雖曾向姑媽哭訴,卻被斥責為“胡說八道!”因長期受害情緒壓抑,噩夢連連,直到2010年她才發短信告訴母親,少女在日記中寫下:“太噁心了!竟連我月經來也不放過。”
對於少女的指控,被告全盤否認,但檢方仍將黃姓男子依強制性交罪起訴。經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法官認為,少女指控遭姑丈性侵長達6年,對於第一次受害應印象特別深刻,但少女首次遇害時間及地點說法不一,而且在警訊及審判中供詞,無法明確交代遭侵害過程、時間、地點,就連她指控去年最後一次受害時間地點,都跟證人說法矛盾。
且少女從小學五年級就擁有手機,若遭姑丈性侵,期間卻無試圖閃避姑丈念頭,且一直等到讀初中才發短信給母親訴苦,有悖常理;且證人只是聽聞少女指稱的被害過程,未目擊被告犯罪過程,法官以罪證不足判無罪。
[責任編輯: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