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天價片酬治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起草了《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在片酬管理問題上,明確規定: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機構,應合理確定節目製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創人員片酬額度,著力提高節目品質,形成主創人員片酬與節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掛鉤的薪酬結構體系。
應該說,這樣一個規定,在行政規範層面,對未來進一步優化廣播電影電視從業者的薪酬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層面起到天價片酬治理“有法可依”的指引作用。
治理天價片酬的依據在哪?從市場的邏輯審視,片酬問題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個純粹的市場問題,但製作方因需支付演藝人員天價片酬,在總投資範圍不變的情況下,必然會引起對節目製作、臺詞劇本的成本壓縮。久而久之,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文化產品、電影電視作品的文化品質,產生嚴重不良影響。而文化產品、電影電視作品在日常社會生活中,除了娛樂以外,還在文化層面起到極為重要的化育人心作用。
如果監管的“有形之手”對天價片酬不加干預,放任市場無序競爭,那麼因天價片酬引發的電影電視作品文化品質低、過度追求流量而輕視思想性等嚴重問題,勢必會影響整個中國文化市場的精神品質,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審美和價值觀。片酬問題,絕不是純粹的市場問題,在經濟現象背後,蘊涵著很深的文化影響。
《管理規定》應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管理規定》出臺後,有關各方基於對行政監管的尊重,明星的天價片酬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會得到有效緩解。但是如何從根本上解決明星天價片酬問題,尚需要全社會作出進一步努力。
明星片酬問題,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自由問題。而民事合同的訂立與遵守,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自治,非經法定程式、非有法定事由,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主體難以干預到合同當事人的締約權利。
而《管理規定》的出臺,事實上從公共利益的層面,對涉及片酬的合同問題,給予了效力評價問題上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當中,在涉及明星天價片酬的問題上,基於行政機關在該問題上的明確規範和指引,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以天價片酬違背公共利益為由,對合同的價款進行司法調節,從而將《管理規定》中的理念,通過個案,經由司法案件得以落實。這一方面會敦促有關從業者,基於對《管理規定》的尊重而在締約時更加自覺,另一方面也會通過個案的輿論放大效應,全面倒逼有關各方對天價片酬問題給予高度重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管理規定》目前尚處在原則性規定的層面,特別是其中節目社會效益的評價問題,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在文化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如果缺乏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和機制,容易讓有關各方、相關從業人員難以具體把握相關規定的精神實質。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希望以《管理規定》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將原則性規定,給予更加客觀、更加可操作的細化規定。並且在必要時引入客觀、中立的第三方評價,對涉及天價片酬問題作品的社會效益作相對精準的評價,從而給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以相對客觀的評價尺度和參考標準。
當然,任何執法、司法活動,在法律實施主體具體工作過程中,必然面臨主觀上的價值判斷問題,因此原則性規定具有主觀判斷上的難度本身不應該被批評。因為從沒有規範到有了規範本身就是一個重大進步,我們要看到和肯定這種巨大進步。而在如何讓制度更科學、更具有操作性的問題上,以科學和務實的態度審視,要留給社會公眾和相關市場主體觀察、體會、適用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再結合天價片酬治理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讓相關立法進一步向科學化、規範化邁進。
總而言之,《管理規定》的出臺,在推進共同富裕的時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現實意義。因為天價片酬引發的有關各方對整個社會薪酬體系、收入差距的反思,已經超出經濟問題本身,而成為社會普遍關切,因天價片酬造成的部分演藝人員畸高收入,助推了全社會對演藝人員的過度關切,對青少年的價值觀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在這個背景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這個立法嘗試,彰顯了國家機關對社會治理問題的高度敏銳和強烈的責任擔當,理應給予肯定。
我們也希望,借由國家對天價片酬的治理,全社會能更加理性、平和地看待演藝職業群體。演藝職業群體,基於其高曝光度和高知名度,自身含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其收入適度高於常人是正常且合理的。但畸高的收入造成的系統性不公平,在今天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的一個突出問題。如何在純粹市場邏輯和社會正義邏輯的價值衡量中尋求到各方最大平衡點?這是一個考驗我們的問題。
我們很慶倖,已經在這個問題上邁出了堅實步伐。我們也希望,未來既有針對天價片酬的具體微觀治理規則,也能看到司法機關通過具體個案審查與判斷,通過有關各方舉證質證,在個案中具體評價片酬的合理性問題。讓天價片酬的治理,全面走向法治化軌道。
(作者唐興華,係中國行為法學會理論研究分會常務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