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8日發佈了《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範公司退出行為,維護市場運作秩序。這個40條的《紀要》,包括了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對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案號管理,強制清算申請的受理、撤回,強制清算清算組的議事機制,強制清算中的財產保全等問題進行規範。
公司清算一般分為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強制清算屬於解散清算的一種,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況下啟動的一個司法清算程式。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解釋《紀要》出臺的背景時說,因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公司經營困難引發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債權人、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紛爭和矛盾不斷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狀態,商事審判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據了解,我國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於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審理中的有關問題已作出規定,但鋻於該類案件非訟程式的特點和目前清算程式規範的不完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該類案件審理原則,細化有關程式和實體規定,更好地規範公司退出市場行為,維護市場運作秩序。
強制清算的審理和其他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餘地很窄,很多問題需要有明確的規範依據。“我們將堅持清算程式公正原則作為《紀要》的首要原則予以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時,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堅持在程式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清算結果的公正。”民二庭負責人說。
《紀要》指出,審理強制清算案件的審判庭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經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其對書面審查方式無異議的,也可決定不召開聽證會,而採用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關於對強制清算申請的受理,《紀要》規定,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被申請人未能舉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予受理。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被申請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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