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黃松有其人
黃松有1957年生於廣東汕頭澄海縣。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畢業後分配到廣東省高院,歷任經濟庭副庭長、刑事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1997年3月調任湛江市中級法院院長。1999年6月調入最高法院,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庭庭長。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2008年10月被中紀委“雙規”,為新中國司法系統因貪腐落馬的最高官員。
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牽涉“廣東楊賢才案”
據悉,黃松有被查重要起因是牽涉“廣東楊賢才案”。黃松有在廣東高院任職期間曾與廣東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共事,兩人關係密切。2008年6月楊賢才“落馬”,原因是涉及“中國最大爛尾樓”廣州中誠廣場執行案。2008年10月15日,黃松有被中紀委調查。當年10月,黃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據悉,楊賢才從中誠廣場執行案中收取了鉅額賄賂,而楊在拍賣案期間收到了黃松有的指示。
案發後追繳贓款57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還于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個人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法院說知法犯法應嚴懲
對於辯護人和黃松有家屬認為量刑過重的質疑,負責該案的審判人員解釋說:“雖然黃松有在被調查後有主動交代犯罪問題、積極退贓等法定從輕情節,但因他是國家二級大法官,屬知法犯法,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庭審現場
法官宣佈判決時
黃松有還穩起的
19日上午9點,法庭開始宣判,頭髮已花白的黃松有被法警帶入法庭。一進入法庭,黃松有就不停地回頭往旁聽席上看,而在旁聽席上黃的親屬只能小幅度地揮手示意。隨著審判長開始宣判,已坐滿了旁聽群眾的法庭頓時肅靜下來,黃松有也停止了回頭,筆直地站立著聽候著對自己的判決。
法院確認,黃松有貪污、受賄金額為510萬元,依法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黃松有聽到宣判時身體微微一震,但幅度並不大。其他表現一如既往,沒有絲毫的慌亂或情緒激動。對於法官詢問他是否上訴,他表示要和自己的辯護人商量後再作出決定。
專家說法
黃松有為何
未被判死刑?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教授莫開勤19日表示,依據《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黃松有受賄390萬元,貪污120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莫教授認為,根據《刑法》,涉案510萬元,無論是判處無期還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為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來考慮,不單單是數額的問題和影響惡劣程度的問題。比黃松有貪得更多的人,也有沒被執行死刑的,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判了死緩。
同窗評價
黃松有墮落至此
縱有才華不可惜
據黃松有的同窗介紹,黃的業務能力還是很過硬的,工作也比較有創新,曾被認為是年輕有為的學者型法官。
黃曾就讀于重慶的西南政法大學。一個被業內普遍認可的說法是,中國司法界半壁以上的江山由該校打造,尤其是西政1978級的成功,已成為中國法學界“不可複製的神話”。黃松有正是這些佼佼者之一。黃松有被抓後,同窗聚會時多次談論到黃案。他的種種行徑致使當年相伴歌樂山下4年的多數同窗已無同情和惋惜之意,“黃松有再有才華,墮落至此,沒什麼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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