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要求,“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增強制度實效。”這是科學總結我們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經驗,深刻揭示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基本規律,明確反腐倡廉建設的基本遵循。
在我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情況下,隨著世情、國情、黨情發生的深刻變化,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非法利益問題突出,甚至出現“前腐後繼”的現象。這說明在反腐倡廉建設方面還存在制度漏洞,特別是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還存在制度空白,對反覆發生的問題要從規律上找原因,對普遍發生的問題要從體制機制上找原因。任何腐敗都是因濫用權力而產生的,因此,反腐倡廉制度的核心是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有效規範和制衡權力。要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加快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所確定的各項制度,加快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在著力抓好教育制度、監督制度、預防制度建設的同時,抓好懲治制度建設。這包括建立健全腐敗案件及時揭露、發現、查處機制;建立腐敗現象易發多發領域調查分析和專項治理制度;健全查處案件協調機制,建立重大案件督導督辦機制;建立健全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的紀律要求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舉報人和證人保護制度,探索建立舉報人獎勵制度;建立健全查辦重大案件情況通報和剖析分析制度,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加快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不僅要推進制度創新,而且要推進制度的系統創新。積極順應人民群眾對反腐倡廉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時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新經驗,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目標新任務,不斷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創新。在制度創新中,注意抓好法規制度的系統配套,既重視基本法規制度建設,又重視具體實施細則完善;既重視實體性制度建設,又重視程式性制度配套;既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又注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協調配合;既重視中央立法,又重視地方立法,做到系統推進制度創新。當前,尤其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設的突出問題,針對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特點,按照與改革開放偉大實踐相適應、重大舉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緊緊圍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來進行,在群眾最不滿、最關切、最盼望的地方來推進。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理論研究,把握反腐倡廉建設規律,實現反腐倡廉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有機統一,尊重基層和群眾的首創精神,積極借鑒境外防治腐敗的有益經驗,不斷推進制度系統創新,從而保證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從普遍意義上講,一切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共同特徵和規律是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持續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也應遵循這一規律,不能搞“一陣風”,朝令夕改,應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如果在同一件事情上,今天是這樣規定,明天又是那樣規定,就會使人無所適從,因而不僅會降低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而且為那些想規避制度約束的人提供了條件和機會,使制度執行和落實大打折扣。要增強反腐倡廉制度持續力和穩定性,需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認真做好反腐倡廉制度的評估、完善、清理等經常性和基礎性工作。建立制度評估和反饋機制,通過制度執行情況系統評估,掌握制度執行情況,為完善制度提供可靠依據。對現有制度,要及時清理;對過時的制度,要及時廢止;對有明顯缺陷的制度,要適時修訂完善;對需要細化的制度,要儘快制定實施細則;對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制度規定,要抓緊制定配套制度。這樣,才能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既與時俱進、常抓常新,又保持其穩定性。
二要抓好執行反腐倡廉制度先進典型的推介工作。一項好的制度能不能執行好,關鍵要通過以點帶面抓落實。每項制度出臺後,應選擇一些地方和部門或行業進行試點推廣,及時總結經驗,以便在更大範圍推廣,以此增強反腐倡廉制度的生命力。
三要抓好將一些成熟的反腐倡廉制度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的工作。要不斷適應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及時總結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基層在實踐中創造的好經驗,把那些成熟的措施和辦法轉化為更具指導性的制度,把有些成熟的制度轉化為更具約束力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其權威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還需要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中,既要注意發揮某一項制度或某一方面制度的作用,也要注重發揮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的整體功能,也就是使之彼此銜接,相互協調,做到發揮好反腐倡廉制度的規範功能、預防功能、約束功能、教育功能、糾偏功能和懲戒功能。(許雲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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