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日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針對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現的房源閒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資金不落實,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做出有關規定。
通知要求,嚴格建設和準入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堅持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相結合,以配建為主。要求優化廉租住房戶型設計,努力做到功能齊全、佈局合理、節能環保和經濟適用。要求新建廉租住房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業、就醫和子女入學。市、縣人民政府要落實《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和資產申報義務,抓緊建立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資訊共用機制,著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的準確性。
通知還要求,強化租賃管理和服務。住房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廉租住房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要加強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準、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對正在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續。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資訊,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訊。
通知強調,切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嚴肅處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並取消該家庭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通知還要求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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