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政協出臺《關於政協江西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請假的規定(試行)》,規範委員履職行為。
規定指出,出席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是委員、常委履行職能的主要形式。需要請假的委員、常委收到會議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省政協辦公廳遞交書面請假報告,說明請假原因並加蓋單位公章,經批准後方可准假。請假未獲批准的委員、常委,不得缺席會議。
據悉,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出席全體會議的委員,由省政協辦公廳進行個別談話,由本人作出說明;對本屆內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累計2次不出席全體會議的委員由省政協辦公廳以書面形式向委員、委員所在單位、界別和省委組織部、統戰部通報;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連續2次或累計3次不出席全體會議的委員,按照有關程式,向省政協常務委員會建議免去其委員職務。
此外,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出席常委會議的常委,由省政協主席會議委託省政協辦公廳進行個別談話,由本人作出說明;對本屆內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累計3次不出席常委會議的常委,由省政協辦公廳以書面形式向常委、常委所在單位、界別和省委組織部、統戰部通報;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連續3次或累計5次不出席常委會議的常委,按照有關程式,向省政協全體會議建議免去其常委職務。
據了解,每次全體會議和常委會議結束後,江西省政協辦公廳要對委員、常委到會情況進行統計、復核、存檔,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通報。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