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到2011年集體合同覆蓋率達80%
“2010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將達到60%以上;2011年覆蓋率達到80%以上。”記者從中華全國總工會獲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組成的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實施“彩虹計劃”,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則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對於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為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提出實施“彩虹計劃”。
通知要求,各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在加大集體合同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增強集體協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特別是把深化“共同約定行動”與加強集體合同制度建設結合起來,以工資集體協商為重點內容,以非公有制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對象,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工資水準、勞動定額等涉及勞動報酬的事項開展集體協商並訂立專項集體合同,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據全總集體合同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各地將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即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就職工工資水準和增長幅度進行集體協商,實現職工工資隨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相應增長;對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通過協商薪酬穩定工作崗位、保障工資支付,實現穩員增效;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額標準和計件單價進行集體協商,保障職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益和休息權。
通知強調,各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除通過大力推進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等工作,擴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範圍外,還應積極引導支援企業和工會開展“要約行動”,重點支援工會提出要約。據了解,開展“要約”的重點將放在五類企業,即沒有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集體合同已經到期需要續簽或重新簽訂的企業;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協議的企業;職工工資長期不增長、低增長,或50%職工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50%的企業;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
依法規範集體協商程式是增強集體合同實效性的重要保障。通知指出,規範套裝程式括四項內容:一是規範集體協商代表產生程式,二是規範集體協商啟動程式,三是規範集體協商會議程式,四是規範審議通過程式,從而保證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協商過程充分表達職工和企業方的意願和要求,協商內容得到雙方一致認可。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集體協商主體能力建設,加強對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加強對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特別要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立法工作,重點解決集體協商中“不願談”、“不敢談”、“不會談”和“談不成”等突出問題,將集體合同制度搭建成為企業與職工之間溝通協調的“虹橋”。(記者鄭莉)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