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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行政復議法修訂 受案範圍勢必擴大

2011年06月03日 22:08:0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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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大行政復議受案範圍,是“行政復議浙江論壇”上發出的一致聲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表示:“作為帶有監督性質的制度,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應遠比行政訴訟寬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凡行政機關影響公民權利的行為應該都納入復議的範圍。”

  浙江省法制辦副主任夏利陽認為:“修改行政復議法,應該作出一條一般性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和組織的行政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不過,他也強調擴大的適度:“我國行政復議正處於成長期,尚未達到成熟期,行政復議範圍的擴大,應考慮現實體制因素以及行政復議機構的實際承擔能力。如果受理後案子又辦不下來,就會影響行政復議制度的公信力。”

  與會者普遍認為,應把抽象行政行為、涉及外部事務的內部行政、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等當事人不服的,盡可能納入行政復議範圍。

  受案範圍過窄

  儘管我國正處於社會矛盾高發期,但持續數年,我國行政復議受案量徘徊在8萬件左右。

  “應該講,大部分市縣政府的行政復議受理量都不多,甚至還有個別縣多年行政復議零受理。”寧夏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洪寅生說。

  湖北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楊良順認為,面對眾多矛盾行政復議之所以如同“隔岸觀火”,一個重要原因是按照現行制度,很多爭議進入不了復議受案範圍,能進入受案範圍的,也因時限等原因不能進入復議渠道,致使大量的行政爭議成為信訪案件,進入信訪渠道。

  湖北曾做過一個統計,一個地級市及所屬9個區、縣2006年至2008年10月,有90%以上的行政爭議未進入行政復議渠道,有80%以上的行政爭議既未進入復議也未進入訴訟。楊良順說:“儘管訴訟受案數也很少,但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受案數不高是可以理解的。而行政復議則不同,它肩負將‘自己’在工作中產生的爭議消化掉的責任。”

  夏利陽談到,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受案範圍以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劃定的框框,導致兩類問題集中:一是政府機關形式上發文對象不特定而實際對象又是特定的通知、批復等,是否納入行政復議範圍有不同觀點。如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涉及到村或者承包戶都是確定的。二是與政府維穩責任不配。如土地徵收爭議中,不少案子是村委會在土地收益分配上對村民小組或者少數村民作出不利決定引發的,但這種利益受損卻無法定救濟途徑,相關爭議得不到化解。

  福建省法制辦副主任林依欽表示:“對游離于列舉之外的行政行為能否提出復議申請,實踐中判斷標準混亂,往往形成真空。這些爭議只能流向信訪。”

  當前老百姓普遍“信訪不信法”,恐怕實屬無奈。

  擴大勢在必行

  看國外,很多國家是將一切涉及公權力的糾紛,都交復議機關解決。像醫療、教育等公益事業產生糾紛,也進行復議。

  “不要把矛盾都擋在法定渠道之外。”與會者持這一看法高度一致。

  林依欽建議:“可以考慮明確排除受理的範圍,除此之外的行政行為,只要當事人不服,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針對目前規定不清楚的,夏利陽就不服規範性文件、不服內部行政行為、不服責任認定行為、不服行政裁決行為、不服教育機構處理行為、不服村委會管理行為、不服革命烈士不審批、不服見義勇為不確認等具體事項,一一進行分析,認為絕大多數應納入復議範圍。

  比如,他認為,對內部行政行為,主要包括上級對下級請示事項的批復,以及上級機關以會議紀要、抄告單等內部行文向下級機關表達意見等,這些內部行為如果明確成為依據,又直接涉及行為相對人的權利利益,並具有公示力,就應該納入行政復議。比如,省政府徵地審查意見書批准市縣政府徵收土地,縣市政府據此實施土地徵收行為的。

  對不服村委會管理行為的可不可以復議?夏利陽認為,這涉及行政機關對村委會是否擁有監督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行政機關對村委會的違法行為具有責令改正權利,因此可以復議,但考慮到鄉鎮政府不適合行政復議,也讓鄉鎮政府先行裁決,不服裁決的可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河北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王桂海認為,對規章不服也可以申請復議。

  還有人提出公務員招錄問題。目前,人事部門認為招錄公務員屬於人事制度,不能復議,但不同意見認為,應該納入復議,因為當事人還沒有成為公務員,受影響的是就業權,屬勞動保護,為什麼不能復議呢。(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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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金誠]